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1-04 信息来源: 律师工作处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袁君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对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划定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底线红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先后就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等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问题依然突出,严重损害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今年,党中央决定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作为政法系统“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开展重点整治。为健全完善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推动长效常治,实现标本兼治,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健全了禁止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工作机制。为配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安排,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治理的重点:一是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二是违法违规执业。专项治理分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总结提升四个阶段。在总结提升阶段要结合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完善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范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长效常治。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贯彻落实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全面梳理国家法律法规、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兄弟省份经验做法,重点征求河南省律师协会意见,多次征求并吸纳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会签单位关于听取意见机制、联合查处机制、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负面清单等方面的意见,切实提高了《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意见》中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了律师17种不正当请托行为,法官、检察官16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私下接触;二是禁止插手案件;三是禁止介绍案源;四是禁止利益输送;五是禁止不当交往;六是禁止利益勾连;七是设置兜底条款,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意见》中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在制度机制上是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的?

  在制度机制上,一是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线索移送、联合查处机制。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启动预警机制,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联合查处机制,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健全线索排查、信息通报、问题查处和研判会商制度。对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二是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引领,严格指导监督,教育引导律师自觉规范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接触交往行为。压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收案审查制度,不得指派或者纵容在本所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代理案件或充当司法掮客。三是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意见》对建立健全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意见机制,通过培训交流、双向互评等方式,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推动职业共同体协调发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