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的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31 信息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朱博

   为深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相关意见,河南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从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入职条件、选任聘用、工作职责、管理培训、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明确要求取得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非社会工作专业的社矫专职社工应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服务2年期满未能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一般不予续聘。细化了配备标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列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少设立四个配置等级,分别配置6-12名,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配置人数。明确了职业待遇和晋升渠道,参照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薪酬等级,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职级体系,建立健全一级、二级、三级社矫社工岗位,打通专职社矫社工的职业发展通道。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专职社矫社工。强化了经费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在编制预算时可将社矫专职社工的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的顺利出台,为加强我省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快社区矫正社会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