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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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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31 信息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 责任编辑:朱博 编  辑: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矫专职社工)队伍的聘用、使用和管理,逐步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矫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4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6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社矫专职社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拓宽社矫专职社工人才来源,建立健全社矫专职社工薪酬体系,完善社矫专职社工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社矫专职社工队伍,促进提升社区矫正质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对象。社矫专职社工是指具有法律、社会工作、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在非执法岗位上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和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社矫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受法律保护。

  (二)明确工作职责。社矫专职社工不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不承担社区矫正执法职责,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指导管理下,承担下列工作:

  1.辅助开展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矫正宣告、报告报到、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2.协助开展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活动;

  3.协助开展帮助就学、指导就业、组织技能培训、获得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法律援助、改善社会关系;

  4.协助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帮扶;

  5.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6.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明确招录条件。社矫专职社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

  此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录用的社矫专职社工需在2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社矫专职社工: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

  2.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其他开除处分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具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社矫专职社工的情形。

  (四)规范选任聘用。社矫专职社工采取公开招聘、选任等方式配备,各县(市、区)应统一规范社矫专职社工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紧缺人才,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计算机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的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落实配备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47号)要求,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豫司文[2020]122号)规定的标准,按照与列管社区矫正对象总数1:15的比例配备社矫专职社工,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辅助力量,实行员额管理。

  社矫专职社工应配置在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具有优先调配使用权。其中,列管社区矫正对象100人以内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配置不少于6名,列管100至300人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配置不少于8名,列管300至500人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配置不少于10名,列管500人以上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配置不少于12名。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未在社区矫正岗位工作的,应逐步调整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依法规范使用。

  (六)推动专业发展。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录用人员培训考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加强社矫专职社工教育培训,分层分类开展政策法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职业道德、保密制度等教育培训,确保每年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3天。非社会工作专业的社矫专职社工应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服务2年期满未能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一般不予续聘。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矫专职社工的使用管理,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薪酬等级,合理确定社矫专职社工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休假休息、定期体检等待遇。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在编制预算时可将社矫专职社工的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

  (七)拓宽发展通道。根据《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精神,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职级体系,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建立健全一级、二级、三级社矫专职社工岗位,打通社矫专职社工的职业发展通道。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矫专职社工吸纳进党员队伍,纳入聘用的社区矫正机构党组织统一管理。将社矫专职社工纳入社会工作者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矫专职社工进行奖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矫专职社工。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严格落实政策标准和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共同推进社矫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责任体系。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社矫专职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财政部门加大人才激励保障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强绩效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社矫专职社工招聘、协调落实相关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社矫专职社工招聘选任、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精神,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激励保障等社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宣传激励。社矫专职社工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化的重要工作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加强社矫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法规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要大力宣传选树优秀社矫专职社工典型,展示社矫专职社工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社矫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矫专职社工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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