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意义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容易发生脱管失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18年,省司法厅制定《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暂行规定》(豫司文〔2018〕81号)对外出管理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后,我省制定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对外出审批进行专节规定,原《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暂行规定》随即废止。
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后,省委政法委部署开展了社区矫正监管不力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发现社区矫正执法不规范问题相对突出,脱漏管时有发生,亟需加大整治力度。工作细则中的专节规定仍不全面,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善适应外出审批管理工作需要。因此,按照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安排,社区矫正管理局要发挥条线指导作用,重点推进制度建设,其中一项即制定外出审批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补强工作短板弱项。
二、办法逐条说明
(一)关于标题。根据社区矫正法,原称呼“社区服刑人员”改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标题及随后的正文中,以“申请外出”、“外出审批”、“向审批机构报告”、“办理手续”,取代原《河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暂行规定》中请假、销假等名称,更加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理解歧义。
(二)第一条。刑法、刑诉法是当然的法律依据,但本办法作为配合《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使用的单行规范,为表述精炼,没有重复提及。
(三)第二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3条。
第一款中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机构主要指县级但也可能是省辖市级,因此不作限定。
第二款中,明确各类开发区新区视同城市市区进行管理,解决大量实际中依据不明确的问题。根据审判层级划分,明确直管县(市)审批权限与其它县(市、区)相同,以回应部分直管县提出的问题。
(四)第三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5条。
在本条中集中明确省辖市、县、司法所三级审批权限。
(五)第四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3条。
根据基层同志要求细化、明确外出理由以便于操作的要求,我们借鉴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规范性文件,对外出理由进行了具体细化。目前这几条理由已在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指导平台使用,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适当修改。
(六)第五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我省工作细则第55条。
此条为落实安保维稳工作要求。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P146页有关内容。
(七)第六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4条。
(八)第七条。社区矫正法第27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4条。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人权,避免机械生硬执法,有必要作此规定。
(九)第八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8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9条。
(十)第九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8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9条。
(十一)第十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9条、我省工作细则第90条。
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对经常性跨县(市)活动规定比较笼统,不具有操作性,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社区矫正对象对此比较关注。本条结合工作实际,对经常性跨市县进行定义,便于基层理解和把握。
(十二)第十一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9条、我省工作细则第91条。
(十三)第十二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9条、我省工作细则第91条。
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对跨市县活动是否可以跨省份没有明确规定,但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例已明确,可以跨省份进行。在此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消除误解。
(十四)第十三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9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7、91条。
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和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进度,作出本条规定。根据基层普遍反映的在矫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学难以处理问题,适当放宽对其跨市县活动的限制。
(十五)第十四条。依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8条、我省工作细则第87、89条。
梳理了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从轻到重明确了相应处罚。
(十六)第十五条。明确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