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31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是指经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在规定时间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本办法中的市是指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省直管县(市)外出审批权限视同县(市、区)。
第三条审批机构是指承担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
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批准七日内的外出申请,并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一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报省辖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并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县级检察机关。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就医、就学、结婚、离婚、生育、考试等事务确需赴外地的;
2.涉及本人及企业的诉讼、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3.在春节、中秋、清明等传统重要节日期间确需本人赴外地探亲、祭祖的;
4.因近亲属婚嫁、重病、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5.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6.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件及审批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确需立即外出、无法事前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在外出之前取得审批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保持通讯畅通。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并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应于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向审批机构报告,办理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外出凭证(病历、票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审批机构对其外出期间活动情况进行核实后,将相关材料附卷。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受委托司法所可以提出处罚建议,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是一种特殊的外出审批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是指基于保障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社区矫正对象每周不少于一次往返所居住的县(市、区)和外出目的地的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首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申请理由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批准,并报省辖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批准一次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在异地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受每次外出频次限制。
第十一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外出情形合理划定活动范围。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进行跨市县活动的,每次外出前都应以电话、微信、“豫在矫”APP等方式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间,应当报告活动情况,报告频次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给予训诫,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等相应处罚:
(一)编造、虚构外出理由的;
(二)在批准日期之前外出或超期返回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越批准的市县范围的;
(四)外出期间未按要求报告个人活动情况的;
(五)返回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手续或报告活动情况、提交相关凭证的;
(六)其它违反社区矫正机构外出管理规定的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有前款六种情形,拒不改正或情况严重的,根据规定分别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或者报公安机关追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