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司法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河南省司法厅领导信息;
2.河南省司法厅机构信息;
3.河南省司法厅规章、规范性文件;
4.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
5.河南省司法厅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河南省司法厅的通知公告公示;
7.河南省司法厅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8.河南省司法厅资金信息;
9.河南省司法厅日常工作动态;
10.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河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ft.henan.gov.cn;
2.河南省司法厅新闻发布会;
3.河南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办公室(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经四路8号);
4.河南省司法厅微博“@河南司法行政在线”(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河南司法行政在线”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71-65906485
传真号码: 0371-65906485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经四路8号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hnsftzwgkb@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应填写《河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河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底端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上平台。通过河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3.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4.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三)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或者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河南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河南省司法厅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河南省司法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依法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内容为要求河南省司法厅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