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30859号提案的答复
赵京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仲裁司法鉴定费用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发改委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评估等“四类外”各类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出台《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0号)。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结合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难易程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司法鉴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通知印发以来,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严格司法鉴定收费监管,防止“天价鉴定费”和乱收费现象发生。同时,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落实检察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预先收费制度,可先鉴定后收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由办案机关确定。
提案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等“四类外”鉴定过高收费的问题,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但对规范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坚守公益、利民原则,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管,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非常感谢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