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重要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的“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要求,河南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至8月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清理,现征集有关问题线索,如认为我省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反映问题。
一、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的内容,如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或者限制经营主体资质、所有制形式、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市场准入许可管理措施等。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三)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如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
(四)违法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如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如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如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的价格。
(五)违法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一)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如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等。
(二)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行为,如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
(三)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要素的价格水平。
问题线索请于2025年8月31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映:
省司法厅:ysbac@126.com电子邮箱;
省市场监管局:hngpjzsl@163.com电子邮箱;
电子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