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河南省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管辖范围
(一)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如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须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六、申请渠道
(一)邮寄申请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 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
邮政编码:450003
河南省司法厅只接收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网上申请
可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申请
(三)当面申请
河南省司法厅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通过电话联系预约或咨询,联系电话:0371-69690676、696990641
参考文本下载: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