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1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施行。《决定》立足强化工作保障,完善机构机制保障和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明确部门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围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基本任务,严格落实及时接收和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凝聚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法律意识提升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要强化科技支撑,推进智慧矫正机构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智能化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
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依法对相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保障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