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探索建立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
夯实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
发布日期:2023-11-03 信息来源: 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王天赐

  昨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推进会,积极探索新时代青年律师政治引领和扶持保障新途径,夯实河南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贺振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宣读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探索建立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的通知》,省律师协会、安阳市司法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等作交流发言,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等6个县(市、区)司法局和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等6家律师事务所作为代表签订了实践锻炼培养协议。

  田昕在讲话中指出,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组织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进行实践锻炼,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创新举措,是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实践探索,对于引导青年律师坚定理想信念、了解社情民意、提升能力本领,培养爱党爱国、心怀人民、堪当重任的青年律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河南省律师工作着眼于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律师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深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上迈出新步伐、在服务“国之大者”上作出新贡献、在坚持守正创新上提出新举措、在激励规范并举上展现新成效、在青年律师引领保障上探索新经验,加快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推动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推进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中,要在强化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在发挥律师作用上下功夫,在强化扶持保障上下功夫,在积累新鲜经验上下功夫,在发展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为培养可堪重任的青年律师队伍贡献河南智慧和河南经验。

  贺振华在讲话中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司法厅党委提出的“六个必须”要求,聚焦重点关键,推动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深入开展。新入职律师要紧扣司法所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合法性审核(查)工作、立法实践、社区矫正等工作,积极为基层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各司法局、司法所要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提供经费、场地、设施等必要支持,搭建好新入职律师履职尽责的平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加强跟踪指导,关心关爱参加实践锻炼的新入职律师,全面提升新入职律师的能力和水平,当好新入职律师的“娘家人”。要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试点工作开花结果,推动我省青年律师培养和基层司法所工作实现双突破,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延伸阅读

  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总览

  试点范围:

  首批在全省选取100家司法所、选派200名新入职律师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行。

  基本原则:

  双方自愿。充分尊重司法所、新入职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结合司法所实际需要,在新入职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自愿的基础上择优安排实践锻炼。双方意愿达成后,律师事务所需与司法局签订锻炼培养协议。

  双重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司法所所属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村居法律顾问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相关规定,对新入职律师进行补助,司法所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各承担一半。

  双岗位锻炼。新入职律师锻炼期间,在参与司法所工作(担任司法所所长助理)的同时,律师事务所要向新入职律师分配适量的业务工作,全面促进新入职律师业务能力提升。律师锻炼期间,在司法所工作时间每月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主要内容:

  县(市、区)司法局要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新入职律师实践锻炼培养协议,明确锻炼期限、工作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锻炼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司法所工作需要,择优选派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一定专业水平、入职两年以内的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选派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导师,全程指导实践锻炼工作。

  新入职律师实践锻炼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要集中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邀请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对新入职律师进行授课,大力提升调处纠纷技能和基层法律服务水平。

  司法所、新入职律师要根据各自需求找准工作结合点,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专业优势和司法所法律服务实践优势,提高其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合法性审核(查)工作、立法实践、社区矫正等工作的能力水平,积极为基层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各试点司法所要注重通过建立工作台账、工作日志等规范新入职律师实践锻炼期间的服务行为,定期对新入职律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切实保障法律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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