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奋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3-09-01 信息来源: 《人民调解》 责任编辑:崔玉林 编  辑:崔玉林

  贺振华/河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人民调解充分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司法行政工作联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治为民、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干事创业、大有可为的一片沃土。面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我们要立足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新职责新使命,锚定新目标新任务,以高质量的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方向

  深刻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政治性,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探索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最直接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制度,并在党的领导下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调解的是矛盾纠纷,理顺的是民心民意,密切的是党群关系,巩固的是党的执政根基。人民调解的过程就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增进群众感情、密切党群关系的过程,加强党的领导是推动“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是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绝不动摇的总体原则。

  深刻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群众是“枫桥经验”的创造者和实践者,坚持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联系,人民调解中的“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这个核心要义,做到调解过程人民参与、调解成效人民评判、调解成果人民共享,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真正打通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刻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性,始终坚持系统治理。调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把自上而下的“浦江经验”和自下而上的“枫桥经验”结合起来、双向发力,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积极统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切实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以调解工作高质量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作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全面展现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担当新作为。

  积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展现新作为。以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契机,强化人民调解矛盾感知“前哨”和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功能,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助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近年来,我们聚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大局,每年一个主题,在全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年均调处矛盾纠纷60余万件,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等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特别是2022年以来,部署开展农村基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和“六防六促”专项活动,通过进村入户、进社区楼栋见人见事、建档立卡等方式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全省进京赴省访和“民转刑”案件都明显下降。

  积极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方面展现新作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使矛盾纠纷调解过程成为宣传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既发挥好法治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中的重要作用,又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同时,加强以案释法,采取电视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在调解中接受法治教育、形成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养。积极打造《百姓调解》《宋都调解》等电视调解栏目,起到“调解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积极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展现新作为。人民调解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村(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也是绝大多数矛盾纠纷的发源地,全省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矛盾纠纷数约占全省调解纠纷总量的63%。近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凡是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城乡社区治理成效好,社会和谐、人民安定的地方,都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发展得好,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近期,我们积极争取,在省两办下发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和机制牌子指导目录中,保留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牌子,以更好地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我们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服务基层治理的指导意见》,努力把司法所打造成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综合机构,同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类型、特点、规律的分析研判,主动向乡镇党委、政府提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情况报告,为党委、政府统筹管理、态势感知、资源调配、决策部署等提供重要依据和法律服务,提升法治保障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人民调解是与诉讼并存的解决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样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对于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司法资源、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一定要全面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的新职责新使命,从机制、组织、队伍、保障等方面,持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更加注重系统化,打造更高水平大调解工作格局。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切实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推进访调对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机制。2018年,河南省司法厅联合省信访局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在市、县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接受信访部门委托、移交等方式,做好适合调解类信访事项的依法疏导化解,全省信访总量、群体性上访、越级非访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二是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涉诉纠纷中的独特作用。2019年,省司法厅联合省高法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托(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减少群众诉累。至目前,全省每年接受法院委托(派)调解纠纷2.4万余起。三是深化警调对接,建立健全警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公安派出所、交警队等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联合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联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村(格)一警”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建立村警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通过警调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四是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司法确认、公证、仲裁等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更加注重专业化,织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是人民调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一是依托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打造集成化、专业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解决平台,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着重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统筹区域内人民调解资源,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和跨区域、跨行业矛盾纠纷的能力。二是巩固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力量。通过招录、机关人员下沉、增加事业编制、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发挥好司法所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及时介人、全力化解复杂纠纷和跨村(社区)矛盾纠纷。省司法厅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支持,单独为全省司法所招录800多名公务员,近三年指导各地招录公务员300多人,实行“专编专用、空编即补”。推动县(市、区)司法局60%的政法专项编制下沉到司法所。为每个司法所配备至少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由2018年年底的6238人增加到目前的14512人,所均5.9人。三是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以规范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业务能力提升。借助村(社区)“两委”换届,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进行。制定印发《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标识规范和制度规范》,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人、专职、专责。推动“一村一警一法律顾问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深度融合,法律顾问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成为群众与村(社区)民警、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络员。四是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厘清各自在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应承担的职责,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工作经费的主体责任。

  更加注重制度化,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强有力的保障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是继续积极争取地方经费支持,确保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人民调解经费足额到位,防止出现县级财政部门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抵顶本级预算的情况,避免上级投入资金的“挤出效应”。认真落实河南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各地出台的经费保障办法和保障标准,按照经费保障、补贴发放、人员配备、规范管理“四到位”的要求,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持续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补充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问题。各地同步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结余结转量大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坚决防止滞留、截留或挪用。三是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渠道。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推动各地尽快建立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员)协会,通过政府向人民调解(员)协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等形式,推动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主体责任。河南省将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员依法自愿成立调解协会,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写入《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022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达到626.67万元。

  更加注重效能化,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等方面大有可为,要持续提升调解效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是强化关口前移,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对全省“民转刑”命案调研分析中发现,由婚恋家庭、邻里、生活琐事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命案占比为74.3%,这提醒我们一定要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确保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全覆盖、无盲区。特别要重点关注易引发“民转刑”案件矛盾纠纷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二是强化分析研判,提升化解实效。加强与网格员、社区工作者、派出所等群防群治力量和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及时处置分流,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对基层常见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土地等矛盾纠纷,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对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建立专门台账,一案一策做好防范措施。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并引导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防止因调解不及时、化解不到位引发“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三是强化以案释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人民群众中蔚然成风,夯实依法治国的根基。要坚定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成效,宣传中华调解文化和优良传统,大力表彰优秀人民调解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讲好新时代人民调解故事,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知晓度,引导群众更多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