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或结案办理】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发布日期:2022-03-03 信息来源: 社区矫正管理局 责任编辑:乔彬 编  辑:乔彬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永城市。2017年4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张某的父母都是地道的农民,张某兄弟姊妹五人,两个姐姐,一弟一妹,家中排行老三。妻子在家务农,一个女儿在校就读。张某初中毕业后,早期在老家经营面粉厂,一家人生活得红红火火,亲戚朋友和周围的邻居都对其刮目相看。在房地产行业蒸蒸日上时,张某又瞄准了房地产行业,转行成立了建筑公司,开始承包工程。后期受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萧条的影响,张某的公司出现资金运作困难,开始四处筹钱,勉强经营,2014年9月开始张某又虚构有权对外发包工程,骗取多名被害人保证金,直至2015年3月东窗事发。

【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8日,永城市司法局收到了永城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10日,永城市司法局为张某办理了入矫登记,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5月11日,张某自行到司法所报到,并建立了入矫档案。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张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张某所在村支部书记及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同村干部、张某的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户籍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了张某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报告、报到、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教育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1.思想认识方面

张某在事发之前,家境很好,亲朋好友都对其刮目相看,现在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有一种高空坠落的感觉,整个人的生活节奏反差很大,见人低三分,不能够与邻居、亲友等平等地交往,总认为周边人瞧不起他,消极心理严重,缺乏改过自新的勇气,思想很不稳定。

2.个人及家庭方面

张某的妻子是个很爱面子的人,张某出事后,李某经常唠叨张某没本事,窝囊废,对张某的生活等方面更是爱理不理。

(二)矫正措施实施调整矫正效果

1.确定的工作目标

对张某确定的初步矫正方案是:先让其迈过心里这道坎,鼓足勇气,勇于面对现实;再找张某的家属进行谈话,让家人从生活上、精神上对张某给予帮助;最后从他擅长经商入手,找到挣钱的门路,在社区矫正的同时,不误创造财富。

2.采取的具体矫正措施

定期对张某开展法制思想教育、对张某的家庭和村组干部、邻居进行走访;不定期找张某谈话,对他的心理进行疏导;让张某经常参加一些集体活动,多接触身边的正能量,慢慢地去接受身边的人,最后张某树立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克服了悲观厌世的心态,心情稳定下来。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有一发小骆某,在本乡政府工作。两人关系甚好,司法所所长蒋金峰及时找到骆某,让其加入到张某的矫正小组。

张某在司法所和家人、朋友的帮助下重拾信心,准备再次创业——承包鱼塘养鱼。司法所所长积极与村委进行协商,帮助张某拟定承包协议,并主动邀请市水利局的专业人士到现场对张某进行技术指导。

3.达到的矫正效果

现如今张某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生活充满了信心,望着初见收益的鱼塘,他常常告诉身边的人说:“我非常感谢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所、村委会,还有在我身处困境时对我不抛弃、不放弃的人,是他们让我重拾了信心,再次燃起对生活的希望。”

张某个人致富的同时,不忘主动回馈社会。“三夏”防火期间,张某自掏腰包购买了纯净水、方便面等物品送到防火站点,并积极主动参与“三夏”防火工作。在鱼塘刚有收益时,就给乡敬老院送去了一筐活鱼。当老人们拉着张某的手,向他竖起大拇指时,这个曾经消极、低落的汉子露出了久违的微笑。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目前,张某尚未解除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因人而异实施精准化帮扶,使张某实现了再创业,并积极主动地回馈社会,让其在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价值,从而达到了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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