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如何搭建回归路
发布日期:2022-02-28 信息来源: 司法厅戒毒管理局 责任编辑:马红黎 编  辑:马红黎

      近年来,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的衔接帮扶工作受到更多关注。笔者通过梳理近5年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开展回访调查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对其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就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提出相应建议。融入社会面临问题

       通过分析、梳理近5年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开展回访调查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笔者发现,他们融入社会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困难。一些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毒品,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不愿意从事农业或体力劳动,让就业的道路更加狭窄。回访调查的数据显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一年内复吸的占受访对象的25.42%,被刑事拘留的有5.08%,就业困难仍是诱发复吸和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尽管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均有不得歧视吸毒人员,保障吸毒人员就业、就学的权益的相关条款,但社会上一些人对吸毒人员存在戒备心态,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一些用工单位在招工审核时发现招工对象有吸毒、戒毒的经历会拒绝录用,这种就业歧视加剧了戒毒人员融入社会的困难。

       家庭支持薄弱。由于吸毒对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一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属在亲人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仍对其采取冷漠态度,任其自生自灭。回访调查数据显示,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中,由于家庭关系紧张导致复吸的占16.67%,家庭支持不足加大了戒毒人员融入社会的难度。

       自暴自弃。由于被社会边缘化,一些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一面是难以融入社会,一面是难以脱离毒友圈。多个因素叠加后,这些戒毒人员更加自暴自弃,自我放逐,不断用毒品来麻醉自己。回访调查的数据显示,复吸的原因中“受到毒友影响”的占了66.67%,自暴自弃的心理让部分戒毒人员游离于社会,成为边缘群体。

搭建无缝衔接回归路

       笔者认为,为促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好融入社会,相关部门、组织应从所内矫治和所外帮扶层面同时发力,搭建无缝衔接的回归路。

       优化所内戒毒矫治内容。一是强化学员自力更生意识。自力更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戒毒矫治中更应当强化学员自力更生意识,通过每月生产考核评比、发放工资等形式促使戒毒人员摒弃“等、靠、要”的懒惰思想,为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积极就业、积极创业打下思想基础。回访调查发现,保持操守较好的戒毒人员中有21.96%的人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在本地或务农或经商或打工,认为自己能够保持操守的原因一方面是家属的理解与支持,一方面是自己自力更生的想法和行动获得了家人的认可,增强了戒毒的信心。二是强化学员积极劳动观念。在戒毒矫治中应当强化正确的劳动观念,促使戒毒人员树立“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意识,通过月考核绩效工资让戒毒人员切实感到“凭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很光荣”,最终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三是强化学员抗挫折能力。回访调查数据显示:由于遭受挫折等原因复吸的占复吸人员的16.67%。一些戒毒人员一旦面对就业、婚姻家庭中的挫折便自暴自弃,通过毒品来麻醉自己。在回归指导期应重点开展预防复吸训练、社会适应训练和回归社会心理训练,通过团体心理辅导等形式为戒毒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训练、体验空间,鼓励戒毒人员在训练中相互学习、相互分享,相互支持,增强戒毒人员对挫折的管理能力。
       强化家庭关系修复。在戒毒矫治期间可以通过亲情电话,撰写认错书、忏悔书等活动对戒毒人员家庭关系进行修复。在适当的时间甚至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家属到所内参观,通过家属座谈会的形式向戒毒人员家属宣传国家的政策,让戒毒人员家属明白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受害者又是病人,需要家属的理解,争取家属的支持。
       深化社会帮教关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借助现有的宣传力量,整合全社会的志愿服务组织在“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重要节点增加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关于吸毒人员就业等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的宣传,通过禁毒防艾公益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吸毒人员这一群体,减少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国家对吸毒人员的管控措施进一步规范、严格的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应主动作为,在所内,不断优化戒毒矫治的内容,增强戒毒人员的自我改变意识、信心和能力;在所外,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社会团体、戒毒人员家属的支持,凝聚社会力量,帮助戒毒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