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农村基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司文〔2021〕228号)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召开专项行动部署工作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举措,开局良好。
为树牢以“需求侧”牵引“供给侧”的理念,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扎实推进,现将3起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在工作中借鉴使用。
各地要创造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胸怀“国之大者”,及时总结、宣传专项行动的做法、成效,注重收集、整理、报送、发布典型案例,为指导和规范农村基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在服务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中展现司法行政机关的担当作为,最大限度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以一域之稳护全省平安,在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中奋勇争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年1月6日
案例一:
驻马店市上蔡县袁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20年10月,上蔡县某乡某村村民袁某某与外村村民张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2021年1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现因感情不和,袁某某欲与张某某离婚。由于双方因彩礼问题没有达成一致,2021年5月某日,袁某某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了袁某某的申请后,立即派调解员了解情况。通过走访,调解员查明,袁某某在婚前给付张某某家彩礼28.8万元及其他款项合计30万元,张某某婚前财产有电视机、洗衣机、梳妆台、电动车等物品。另外,张某某在未与袁某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流产,两家因此不和,夫妻感情破裂。
袁某某告诉调解员,张某某在婚前就有和朋友出入酒吧等娱乐场合的习惯,婚后也经常外出彻夜不归,袁某某内心压抑已久,与张某某产生冲突,但张某某反而甚觉委屈,回娘家后就没再回婆家。据袁某某父母及其邻居反映,袁某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张某某性格外向,经常与袁某某吵架。袁某某及其家人要求张某某必须退还全部彩礼,张某某及其家人则表示拒绝。了解到这里,调解员将两家人约到一起,共同协商退还彩礼一事。
调解员首先向张某某的父母询问了他们对退还彩礼的意见。张某某的父母表示,调解前,袁某某为此到他们家吵闹,已经严重损毁了张某某的声誉,彩礼是对此的赔偿。袁某某的父母则表示,在这件事出现后,他们就找媒人居中协调,而对方一直不理,为此袁某某已经出现了抑郁症状,给其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如果张某某不退还彩礼钱,袁某某或许会做出过激行为,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调解员见状,将双方父母分开劝说。调解员对张某某及其父母指出,袁某某之所以吵闹,是因为张某某没有站在对方立场考虑,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袁某某有过错。若不同意退还彩礼,袁某某的抑郁症状或将加重。经过调解员反复陈明利害,张某某的父母才表示同意退还部分彩礼。
看到张某某的父母工作已做通,调解员向袁某某及其父母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鉴于袁某某与张某某已办理结婚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虽然张某某有过错,但是袁某某要求退还全部彩礼与法律规定不符,且对方也不会同意,若长期僵持,最终对袁某某的心理健康也将继续产生不利的影响。袁某某的父母表示不再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见双方父母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再次将双方父母请到一块继续调解协商彩礼退还数额的问题。袁某某的父母表示,张某某擅自对五个月的胎儿进行流产,再加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彩礼至少要退25万元。张某某的父母则表示,除去办婚礼花费的钱加上结婚时添置的电器、家具等物品,最多退还15万元。双方退还彩礼数额相差10万元,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指出,从调查走访来看,退还15万元不利于袁某某的心理健康,且张某某家为办婚事也支出了部分财物,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都应做出让步。袁某某的父母表示,可以把家电、家具等物品全部退还给张某某,但退还的金额不能低于20万元。看到袁某某父母再次主动降低数额,调解员当即向张某某的父母建议,可否将家电、家具等物品一概退还,退还的彩礼数额再上调5万元,张某某的父母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就退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5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袁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如下协议:1.由张某某及其家人退还袁某某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20万元,一次性付清;2.由袁某某给付张某某婚前财产家电、家具等物品,这些物品先由袁某某家人送到调委会进行监督交付;3.此事一次性处理清楚,钱物暂由调委会保管,待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钱物到调委会进行交付; 4.此事处理后应以和睦为主,双方不再因此发生任何纠纷,双方都不再有寻衅滋事及报复行为。
【案例点评】
近年来,农村出现不少婚姻彩礼退还纠纷。男女双方大多经过媒人撮合而成,在相互不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才发现对方与自己的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而出现吵闹与不和,最终婚姻破裂而各奔东西。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大宗财物,此情况一方面给男方造成较大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也易造成男方精神、心理上的压力,如对方不返还,将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存在着由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不利于基层治安稳定。面对此类案件,调解员首先找到彼此不和的原因,然后根据原因辩证施策,根据法律规定,实事求是,灵活运用。
案例二:
济源示范区常某某家属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20年,常某某与姚某两人因家庭矛盾问题协议离婚,儿子姚某甲、姚某乙均由姚某抚养且随姚某姓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也归姚某所有。以上情况常某某父母均不知情。某日,两位老人想看望姚某甲、姚某乙,但姚某母亲刘某不同意,且将二人离婚事实告知了常某某父母,常某某父母表示不能接受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并与刘某发生了激烈冲突。事情发生后,常某某因性格内向引发精神抑郁,多次找姚某理论无果,矛盾升级恶化。最终,常某某在姚某家中自缢身亡。常某某家属认为,常某某的死与姚某有直接关系,要求姚某赔偿丧葬费2万元,并召集亲属几十余人到姚某家闹事,双方发生短暂肢体冲突,致刘某受伤住院,且尸体一直停放在姚某家中未进行安葬,矛盾再次激化。2021年2月某日,常某某家属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本案后,调解员考虑到案情涉及命案,第一时间与辖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以便制定准确合理的调解方案。辖区公安部门给予明确答复,当时现场勘查结果为死者自缢身亡。有此明确结论后,调解员排除疑虑,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防止意外发生。
第一次调解时,常某某家属向调解员提出四项诉求:1.追查常某某死亡原因;2.安葬常某某时,姚某甲、姚某乙需回家行孝;3.姚某甲、姚某乙每年需回家祭奠常某某;4.姚某赔偿丧葬费20000元,否则坚决不将常某某火化安葬。面对常某某家属强硬的态度,调解员首先稳控常某某家属情绪,表示理解他们的丧子之痛,劝说他们冷静理智地处理后事。但常某某家属一方态度非常坚决,表示不满足要求,遗体就不火化,甚至声称将采取其他极端行为。
姚某向调解员表示,两人已经离婚,常某某的死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会赔偿丧葬费。按照离婚协议,孩子归自己抚养,常某某的父母不必插手。面对姚某的想法,调解员无论从亲情角度还是从有利孩子的成长方面疏导,姚某都不为所动。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并提醒双方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违规和有违公序良俗等行为,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
次日,调解员通知双方进行再次调解。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四项要求,调解员改变方法,区分难易程度,本着先易后难的思路,刚柔并济、逐项攻破。
首先,调解员告诉姚某,公安部门已对常某某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常某某是自缢身亡,因此不要有过多疑虑,应该积极面对现实配合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方要求接姚某甲和姚某乙回去为常某某办丧事行孝也是人伦孝道。如果姚某坚持不同意二人回去,可能给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创伤,待孩子成年后会抱憾终身,于法于情都应该慎重考虑。至于今后姚某甲、姚某乙回家上坟等事宜,因二人尚未成年,其祖父母有权利探视及接回去祭奠。经过再三劝导,姚某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说法,但是仍然不同意支付丧葬费。调解员按当地习俗,建议姚某看在死者是孩子父亲的份上,给予部分帮助。通过一番释法说理,姚某最终同意拿出8000元帮助办理常某某丧事。
调解员立即与常某某家属再次协商:根据辖区公安部门出具的结案说明,常某某是自缢身亡,所以与姚某无任何关系,并告知常某某家属提出的20000元丧葬费要求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方答应拿出8000元协助办丧事,已经表示了人道诚意,如果再坚持自己的观点,矛盾只能继续恶化。随后,调解员又对常某某一家进行情感关怀,对他们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惋惜。同时,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常某某家属应该早日安葬死者,以示尊重。经过两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常某某死因按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常某某家属不再追究姚某任何责任;2.姚某同意姚某甲、姚某乙参加常某某的葬礼,并且由常某某家属负责安全接送;3.为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协商决定,待成年后由姚某甲、姚某乙自行决定今后何时回家上坟等事宜;4.姚某支付8000元协助办理常某某丧事,常某某家属收到此款后不得再追究姚某任何责任。2021年3月某日,死者火化安葬,该纠纷得以妥善平息。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由于双方未妥善处理离婚事宜致使矛盾激化升级的离婚纠纷案件。处理此纠纷的关键是既要做到照顾彼此关切,又要做到有法可依。本案中,调解员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明法析理,理性引导,以情为突破口,以传统人伦道德为主线,围绕争议焦点,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当事人解除了思想顾虑,促成了双方进一步协商,最终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案例三:
南阳市唐河县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03年9月,南阳市唐河县李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男王某甲,又生育一女王某乙。2015年6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2月双方办理复婚。复婚后王某某因怀疑李某某曾在离婚期间与他人交往,多次对李某某进行家暴,并有数次派出所报警出警记录为证。李某某同王某某多次商议离婚无果后,李某某就离婚和双方婚内财产分割事宜于2021年5月某日向唐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委会第一时间受理了李某某的调解申请,同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李某某、王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李某某表示,婚后王某某在多次投资失败后,情绪上一度颓废同时不求上进,多次拒绝了自己及其他朋友为其介绍的工作,全家生活开支均由自己承担,伴随着双方矛盾加剧于2015年6月离婚,后出于对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更好的抚养、教育的考虑,在老人的劝说下双方于2016年2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王某某变本加厉,多次对自己打骂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数次向派出所民警报警解决。基于双方性格与感情不和,自己同王某某已多次协商离婚但无果,李某某表达出希望同王某某早日解除夫妻关系的强烈意愿。调解员针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与王某某进行了确认,王某某则指责李某某脾气较差,自己投资失败后对自己多次言语攻击,且李某某曾在离婚期间与他人交往,自己不仅被背叛且成为朋友和亲戚嘲笑的对象,出于自尊心和面子,在双方争执后才对李某某使用家庭暴力,王某某表示同意与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员实地走访当事人亲戚、邻居和派出所出警民警后确认上述说法属实。
至此,调解员梳理出本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方面是达成一致意见的,而子女抚养方面,双方也已协商儿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女儿王某乙由李某某抚养,双方均不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本起纠纷主要的矛盾体现在找到一个公平处置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内财产的方案,使互不相让的双方都能够认可。
2日后,调解员组织李某某和王某某来到调委会,采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从“法”角度出发,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结合本案,调解员明确当事人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行为正当合法,也严厉指责了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指出无论李某某在双方离婚期间与他人交往是否属实,都不构成王某某可以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理由,并主张李某某向王某某申请损害赔偿。在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王某某向李某某表示道歉。参考调解员对同城类似案例的赔偿金额的了解,经调解员耐心沟通后王某某表示愿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随后,调解员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的处置分割进行调解。经前期了解,目前双方共同财产为南阳市区商品房一套、商铺一套、存款30余万元、债务10万元,但商品房和商铺目前由于开发商原因尚未办理房产证。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本案,调解员建议王某某、李某某先将10万元共同债务偿还后,剩下20余万存款和共有房产进行协议分配,双方当事人表示赞同。在对共有房产进行协议分配时,因担心王某某将分配到的房产变卖挥霍,出于对儿子王某甲未来生活保障的担心,李某某拒绝将共同房产同王某某分配。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建议双方应避免长期疲于应对此次纠纷,尽快开始全新的生活,否则不仅会给双方生活造成负担,而且会影响王某甲、王某乙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建议双方可将两处房产公证至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名下,待具备房产证办理条件后,可直接将房产登记于王某甲、王某乙处。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表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1.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离婚;2.共有财产分割方面:在完成离婚手续后,双方当事人需相互配合完成共同名下商品房公证至王某甲,商铺公证至王某乙处的各项公证手续;在债务10万元清偿完毕后,双方对其他剩余财产20余万元进行平等分割;3.王某某另外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4.本协议为纠纷解决的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经后期回访,当事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关于成年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调解员分别同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讲道理,明法律。在调解员厘清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迅速梳理出此次纠纷焦点集中在财产分割处置方面。调解员紧抓重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使得本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