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31 信息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朱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47号)精神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一、制定《工作规定》的意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社区矫正过程中,在国家提供体制基础、秩序保障的前提下,将社会力量融入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不仅是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有益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统一、协调共进的重要体现。社会组织作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中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与被矫正对象沟通交流,更容易获得其信任,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在教育、心理等专业技能,从而更好地教育帮扶社矫对象,有着政府工作人员不可替代的优势。从我省总体情况来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远不能满足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需要。因此,通过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基本条件、参与渠道、服务范围等工作内容,培育孵化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二、《工作规定》制定依据

  《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并结合《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47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第五十六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社会组织性质、功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具备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

  三是社区矫正机构主要通过政府公开择优购买服务或者委托执行项目等方式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服务类型包括:1.组织调查评估;2.协助开展监督管理;3.开展综合风险评估;4.组织教育矫正;5.进行个别化矫正;6.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四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限于教育帮扶等非执法类事务,主要包括:1.法治道德教育;2.实地调查走访;3.组织公益活动;4.认知行为矫正;5.心理矫正服务;6.技能培训服务;7.亲情修复服务;8.社区(村居)支持服务;9.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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