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河南拟立法让老人享受最美“夕阳红”
发布日期:2021-11-23 信息来源: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李芾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的养老服务职责作出了规定,使各级政府的职责更清晰,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考核机制,强化了政府扶持保障政策措施,增加了社会参与、新业态融合发展等内容。

  河南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人 占常住人口近1/5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努力让每位老人都拥有最美“夕阳红”。全国人口第七次普查数据显示,河南省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目前,全省现有养老服务设施1.4万个、床位37.6万张,还不能很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目前,广东、山东、天津等十多个省(市)已先后进行了相关立法。“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迫切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推广。”初审报告称。

  明确政府职责 将养老服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加强管理,促进本地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为加强监管,条例草案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规定要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

  科学的评估是鉴别老年人需求并为之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石,养老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受照护老人的生活质量。通过科学评估,可以体现出老人真实、个性化服务需求,并产生与评估结果高度匹配的服务照护计划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料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康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推动医养康养结合向社区居家延伸

  生活照料、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安全指导、教育培训……这些都是居家社区养老的主要内容。“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让老人在自己的家中解决养老问题。这种养老模式既解决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更符合中国人的传统文化。”省人大代表豆雨霞说。

  不同于传统家庭养老和养老院机构养老,居家养老除接受家庭照顾外,主要依托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兼具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老人住在家中,但是养老服务却是由社会来提供。老人既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又能得到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社区居家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具有医疗服务专业化、社区规模体系化、资源配置成本低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基本养老的需求。

  条例草案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作出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为确保居家养老的空间,条例草案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单项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调整时,应当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为促进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健康养生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更好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医疗诊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为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或者开设老年医学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建设安宁疗护病区(中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服务和监管模式,在符合规定的康养结合机构中,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便利转介机制。

  规定每年要举办养老护理行业技能大赛

  在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养老服务工作者,每年举办养老护理行业技能大赛。

  在高校课程设置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有关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对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在对人员岗位补贴方面,条例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投保责任保险的,条例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骗补将被处以1至3倍罚款

  条例草案对居家养老涉及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如规定:未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养老服务设施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重建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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