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21-10-25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刘河锴 编  辑:刘河锴


2021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是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起草,我厅负责审查修改。我们书面征求了行政机关意见、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调研听取了相关地市、县,承储企业和省直主要厅局的意见;召开立法审查会,又进一步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交换了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内容,对《办法(修订)》内容逐条进行了审查、修改和完善。

《办法(修订)》相比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新增了21条、修改了22条、删除了6条,增加了第四章“轮换”和第六章“监督管理”,目前共8章52条,包括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审查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审查思路:一是确保粮食安全,落实中央、省委要求。及时将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方面的决策、部署、要求,通过科学立法手段全面修改完善政府规章,扛稳我省粮食安全和粮食储备责任。二是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改革于法有据。通过立法手段确立或者解决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政府部门与各方责任、粮食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运行机制等相关关系、责任和现实难题。

《办法(修订)》主要特色如下:

(一)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央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改革精神,将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使规章的调整的范围扩大至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从省级储备扩大到省、市、县三级全省储备,更加契合构建功能互补、权责清晰、优储适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粮食储备新格局要求。

(二)确立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与承储企业双运行架构。根据我省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承储企业之间,增加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的层次,办法修订)》第八条对其职责予以明确,并分别在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条款中对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厘清地方政府储备各方责任。办法修订)》第四条规定了本省粮食储备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至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以及承储企业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理顺我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立法预留发展空间。办法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和布局设置了引导性规定,第二款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授权性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条分别针对企业储备的储存、轮换和动用设置引导性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全省完成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预留了时间,不仅顺应了改革精神要求还为以后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预留了发展空间,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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