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21-10-25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刘河锴 编  辑:刘河锴

2021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是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由我厅经济生态立法处负责立法审查,于2021年9月17日提请省政府审议。

按照立法程序,我们对报送的《办法(修订)》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多次修改,从法律、法规、政策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全面把关,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与省直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对《条例(修订)》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修订)》相比原《办法》新增了13条、修改了21条、删除了9条,目前40条。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审查思路:一是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的改革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取水制度,从取水源头保护利用水资源;二是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明确申请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市场主体审批成本,对取水量较小的取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最大程度服务取水单位和个人;三是坚持系统思维、法制统一。与目前正在全面修订的《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主动衔接,确保用统一思路统筹取水节水用水,避免出现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办法(修订)的主要特色:(一)修改立法名称。我省全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工作的试点省份2017年12月出台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了水资源费改税的相关征收工作。因此,此次修订规章名称修改为《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并删除“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一章

(二)确立新的立法原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和“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的要求,第三条明确了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

(三)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内容分别根据上位法的授权,重新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对在河道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0立方米)、其他直接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0立方米)的原由省级审批的权限下放市级审批,对在河道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下、其他直接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下的原由市级审批的权限下放县级审批,大了市县两级审批权限,为全省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下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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