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联合省工商联出台《意见》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1-10-20 信息来源: 河南司法行政在线 责任编辑:陶金 编  辑:陶金

  围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同确定调研主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立法意见征求机制、建立联合普法机制……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工商联出台《关于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树牢服务理念,把服务保障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积极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根据《意见》,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和法律诉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要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开展联合调研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提高服务保障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立法意见征求机制,对民营企业关注的立法热点和一些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法律诉求;建立联合普法机制,联合开展“法律进企业”和依法治企创建活动,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

  双方还将建立法律服务共同推进机制,共同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深入开展“万所联万会”“千所联千企”活动,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台;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公职律师制度;联合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开展商事调解,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还将加强数据共享,积极主动受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有关法律诉求,做到有诉必接、有难必帮。

《关于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1. 树牢服务理念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把服务保障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树牢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全省大局的工作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健全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精准对标对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2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和法律诉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共同探索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权益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3建立联合调研机制

  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围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同确定调研主题,通过开展联合调研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提高服务保障针对性和有效性。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在日常调研活动中,凡是涉及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法治保障、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等内容的,可以相互邀请对方参加,共享调研成果,做好调研成果转化,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完善立法意见征求机制

  省司法厅在制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注重听取省工商联的意见建议。对民营企业关注的立法热点和一些重大问题,双方可以联合或者由省司法厅委托省工商联召集民营企业家代表进行座谈、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法律诉求。

  5建立联合普法机制

  省司法厅和省工商联在民营经济领域共同贯彻实施“八五”法治宣传规划,联合开展“法律进企业”和依法治企创建活动,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学法用法制度,提供法治培训,增强民营企业家法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

  6建立法律服务共同推进机制

  省工商联通过及时了解和掌握不同类别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及时向省司法厅提供普法和法律服务需求清单,双方共同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深入开展“万所联万会”“千所联千企”活动,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台,更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7支持工商联提升法律服务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为工商联、商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促进基层工商联和商会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双方共同推动在各级工商联普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会、依法维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8联合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工商联指导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联合探索开展商事调解,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组织依法参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工作,推荐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工商联组织、商会组织和民营企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9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通过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加强数据共享,积极主动受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有关法律诉求,做到有诉必接、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难必帮。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通过工作简报、专题通报等方式及时交流工作信息,为双方工作提供参考。

  10明确具体联络部门

  省司法厅法治调研督察部门与省工商联经济联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参照省司法厅和省工商联,确定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的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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