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服务基层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05 信息来源: 基层工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崔玉林 编  辑:崔玉林

  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部署,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豫司文〔2019〕96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通知》(豫司文〔2019〕76号)要求,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所提档升级,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所在推进新时代法治河南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方面的职能作用,真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现就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大抓基层基础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整合各类法律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创新治理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把司法行政“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在司法所布局好、推动好,把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建设等职能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服务保障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和治理能力水平不断提升,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实践

  1.指导人民调解认真践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生动实践。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通过情理法结合,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生动实践,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司法所的首要职责和长期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司法所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法治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调解过程中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2.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司法所巩固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化解疑难复杂纠纷能力。指导村(社区)借助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建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相结合,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统一悬挂标识和标牌,统一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成司法所在村(社区)服务群众的工作站,使司法所的触角延伸到村(社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3.优化升级人民调解员队伍。把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配备2名、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人、专职、专责。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积极吸纳“五老人员”、村组干部、村(居)法律顾问进入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人民调解员。落实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职责,重点加强调解技能和信息化运用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能力水平。深化“一村(格)一警一法律顾问一支民调员队伍”的“四个一”机制,让人民调解员成为群众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员、联络员,真正打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基层群众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4.全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开展一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和“民转刑”命案防范专项活动,围绕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和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民主管理等重点难点纠纷,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和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对调解不成的信访案件和不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法治轨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研判形势,安排工作任务,每月主动向党委政府提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情况报告。建立健全调解案件数据采集机制和录入机制,切实把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采集到位、应录尽录,不断丰富完善人民调解数据库,提升法治保障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为党委政府统筹管理、态势感知、资源调配、辅助决策等提供重要依据和数据支撑。

  (二)突出基层依法治理,助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

  1.深化基层治理模式。紧扣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意识和法治习惯三大主题,强化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实践。积极参与基层权力规范化运行体系建设,配合党委政府推动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指导法律顾问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为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委会决策把好法律关。加强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法治宣传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2.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当好基层党委政府法治建设的参谋助手,协调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参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协助办理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梳理执法权责事项,辅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协调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行为。负责做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每半年至少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提供一份法治报告,深入分析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存在风险问题及对策建议,全面提升基层法治水平。

  3.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安置措施,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制度,确保基层政府履行衔接安置责任,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开展“雨霁”志愿者帮扶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救助和教育帮扶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依法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充分利用司法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把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对排查出的涉黑涉恶人员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基层政法部门。按照《社区矫正法》要求,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依法依规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加强对涉及“三农”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防范力度,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三)统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1.深化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逐步将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依托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的主阵地,全面提升直接服务能力。把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作为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在全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全覆盖。积极对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中发现的有明确问题线索的信访事项、有明确调解意愿且能够提供对方准确信息的调解事项,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提供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记录办结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组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矩阵,推动网络平台向基层延伸,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服务。

  2.夯实司法所统筹法律服务能力。在司法所设立公证咨询联络点、法律援助代办点、仲裁业务咨询点、行政复议咨询点、行政执法意见收集点、立法民意采集点,综合形成“一所六站点”,全面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展司法所服务覆盖面,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使司法所的法律服务职能向村(社区)延伸,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成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服务超市”,村(居)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担任超市“服务员”,为群众及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司法所定期对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情况开展指导检查。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法律服务资源的能力,在村(社区)采取司法所牵头、村(居)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常驻的形式,选聘懂法律、知政策、有威望、热心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法律服务队,定期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法律服务活动。

  3.优化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方式方法。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保障对象。结合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综合评估基层群众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主动开展上门服务。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大力推广远程视频法律服务,让群众跨越地域障碍,与法律服务人员面对面交流,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着力构建面向全省的一体化在线法律服务体系。

  4.加大法律援助便民力度。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覆盖农村低收入群体。依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等人员,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实地走访、定向联系、主动推送等方式,全面摸清困难人员涉法诉求,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农民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四)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宣传,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1.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生态保护、劳动劳务、禁毒防艾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突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自觉履行公益普法责任。深化与新媒体的融合,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平台的作用,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增强基层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以项目化推动基层普法工作水平整体提升,注重运用以案释法、案例教学等形式,以生动直观的语言和方式对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把基层法治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所、村(居)法律顾问等主体作用,利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各类集市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宣讲活动。利用乡村已有公共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长廊、院坝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进实施每个村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法治文化需求。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各地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法治电影下乡等活动,丰富农村群众法治文化生活。

  3. 加强法治乡村示范建设。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法治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根据《河南省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指导标准》《“河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开展示范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到2022年实现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全覆盖。

  4.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鼓励、动员各类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民间团体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司法所牵头统筹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成的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注重将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吸纳到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中来,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及时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到2022年为每个行政村培养5—8名“法律明白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根本是不断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清司法所在服务基层治理、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分析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法治需求,主动将司法所各项工作融入到基层治理中去,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助推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对照《意见》明确的职责任务逐条梳理,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区域内司法所在服务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更要立足自身、充分整合内部资源,把服务基层治理和加强司法所建设相结合,落实好经费、人员、设施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将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成效作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确保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大力宣传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举措成效、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宣传表彰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切实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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