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14-09-12 信息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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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河南省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1  201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2  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3  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表
第三部分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的说明
二、关于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的说明
三、关于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河南省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协助省辖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省司法厅2013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共包括4个单位,分别是:省司法厅机关(含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新乡司法干部学校。

第二部分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的说明
        省司法厅2013年度收支总决算14,756.06万元。其中:
        (一)收入总计12,454.7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219.5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576.30万元,为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1,191.54万元,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1106.21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43.66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之外取得的收入。
        4.上年结转和结余2,301.35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14,756.06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5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因公牺牲伤残特困干警救助资金支出等。
        2.公共安全(类)支出3,996.39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3.教育(类)支出5,022.27万元。主要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新乡司法干部学校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向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支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支出等。        
        4.科学技术(类)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52.14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抚恤支出等。
        6.医疗卫生(类)支出367.70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331.64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8.结余分配133.01万元。为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
        9.年末结转和结余3,931.37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关于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的说明
        省司法厅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58.5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7.53%。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54万元,占0.22%;公共安全(类)支出3,954.72万元,占42.26%;教育(类)支出3,730.86万元,占39.87%;科学技术(类)支出1万元,占0.0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52.14万元,占10.17%;医疗卫生(类)支出367.70万元,占3.93%;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331.64万元,占3.54%。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的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支出20.5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因公牺牲伤残特困干警救助资金支出等。
        2.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财政拨款支出3,954.7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为完成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项目支出等。  
        3.教育(类)财政拨款支出3,730.86万元,其中:普通教育(款)财政拨款支出558.96万元。职业教育(款)财政拨款支出3,171.90万元。主要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新乡司法干部学校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向学生发放助学金、奖学金支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支出等。
        4.科学技术(类)基础研究(款)财政拨款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拨款支出952.14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财政拨款支出880.13万元,就业补助(款)财政拨款支出3.7万元,抚恤(款)财政拨款支出68.32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抚恤支出等。
        6.医疗卫生(类)财政拨款支出367.70万元,其中:医疗保障(款)财政拨款支出367.70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331.64万元,其中:住房改革支出(款)331.64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三、关于2013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的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3年度司法厅“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248.1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1.26万元,占4.5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4.78万元,占78.50%;公务接待费42.09万元,占16.9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11.26万元。主要是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警务管理和督查赴美培训团、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赴美培训团所发生的机票费、培训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支出。根据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计划,2013年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共执行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2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2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4.78万元(其中:省司法厅机关188.98万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万元,省新乡司法干部学校4.8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购置公务用车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3.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31.5万元。2013年度,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共更新公务用车1辆。截至2013年底,司法厅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为71辆。
        3.公务接待费42.09万元(其中:省司法厅机关36.42万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万元,省新乡司法干部学校4.67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如所属院校的学费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科目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反映军转干部安置、人员经费、自主择业退役金等方面的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项)反映除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专项业务和事业运行规定项目外其他用于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指司法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指司法厅及所属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司法厅未单独设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机关服务(项):指为司法厅提供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支出。
        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司法厅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等支出。
        普法宣传(项):指司法厅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律师公证管理(项):指司法厅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法律援助(项):指司法厅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司法统一考试(项):指司法厅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事业运行(项):指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其他司法支出(项):指司法厅用于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法学研究、司法协助、直属单位干警服装费等工作的支出。
        (三) 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职业教育(款)中专教育(项)、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指司法厅所属院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专职业教育等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科学技术支出(类)基础研究(款)自然科学基金(项):指司法厅所属院校用于社会公益专项科研方面的支出。
        (五)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司法厅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司法厅用于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六)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用于单位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 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 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三、基本支出: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四、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支出。
        五、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在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各项中安排的支出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在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及事业单位医疗(项)安排的是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
        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及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安排的是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安排的是发放给单位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在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的是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八、“三公“经费: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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