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司法局(社综办)、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构筑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双向移送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
2025年2月21日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
执业线索双向移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健全检律协作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根据河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的移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将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的移送,是指检察机关将在司法办案或者工作中发现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材料,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审查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将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或者强制医疗代理而不通知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或工作中发现律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线索移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十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十七)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条 省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或工作中发现律师存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线索移送省律师协会审查,其他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的,移送相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律师协会审查:
(一)利益冲突行为。
(二)代理不尽责行为。
(三)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
(四)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七)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八)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移送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材料时,应当同时移送《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函》《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材料清单》(见附件1、3)。
人民检察院在移送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材料时,应当同时移送《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移送函》《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移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4)。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对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办理;对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移送部门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名称;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移送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审查移送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对属于本单位管辖且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办理;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管辖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建立台账(见附件5、6),指定专人负责线索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内设机构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并定期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线索办理情况。
第十条 律师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除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外,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办案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一条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及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控制知悉和使用范围,非经法定、规定程序及事由,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案件办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按照《关于建立新时代良性互动检律关系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切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围绕律师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共同解决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积极推广12309中国检察网、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控告申诉途径,加大对检律协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工作的宣传,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切实提升律师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依法依规执业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律师协会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材料清单(参考样式).doc
附件4: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移送材料清单(参考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