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04 信息来源: 依法治省办秘书处 责任编辑:史彦东 编  辑:史彦东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近日,鹤壁市出台了《鹤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六章77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了详尽规定,在保留鹤壁市多年来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批创新制度和做法。一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压实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起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简易制定程序、审核标准、审核时间等内容。二是严控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可实施的或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4种情形和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3种情形。三是设定企业权益保障规定。《办法》规定,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时,须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涉企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等内容。

  针对近年来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形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文件制定主体。《办法》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细化评估论证程序。《办法》分类列举了合法性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必须进行评估论证的情形以及落实举措。三是完善征求意见制度。《办法》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利益相关人意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上级部门意见。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四是健全实施后评估制度。《办法》规定,制定单位应当对已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依据,并规定了清理的情形、清理工作分工以及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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