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安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根据决定,《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的“避免犬只噪声扰民”修改为“饲养犬只应当避免犬只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除了修改养犬相关内容外,《条例》对噪音污染问题也进行了修改,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