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 助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发布日期:2024-09-30 信息来源: 人民调解杂志 责任编辑:崔玉林 编  辑:崔玉林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刑事和解、推进矛盾实质化解中的作用,河南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联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将“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有效对接,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自2023年底检调对接实施以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共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8件,其中已成功调解7件,1件正处于积极调解过程中,涉及金额达40余万元,取得明显成效。

  明确制度规则,检调对接有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2023年12月29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与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引入调解程序,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其中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调解,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减少矛盾对立,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意见》明确了检调对接工作的含义、原则、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相应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等,确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框架;规定了权利告知、申请提出、移送调解、对接受理、过程监督、协议达成、结果反馈等全套程序,规范了检调对接工作流程。同时,《意见》还以例表的形式对检调对接案件登记表、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函、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检调对接回访登记表、检调对接赔偿保证金台账等格式文书作出统一要求,增强了工作流程的规范性。《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检调对接机制正式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更趋完备。

                                   检调对接  助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承留镇各村调委会主任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参加济源示范区司法局组织的检调对接培训

        打好实施基础。文件出台后,司法局联合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检调对接业务主题培训活动,组织司法所所长及专职调解员认真学习《意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文件,并进行检调对接工作应知应会测试。其间,司法局特别邀请检察院工作人员与调解员代表一道,共同探讨检调对接工作具体问题,结合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就检察工作如何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分析研究。通过培训交流,为检调对接机制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重衔接配合,检调对接有质效

  在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和示范区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分别设立检调对接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指导调解案件的移交、调解、反馈、履行等工作,确保对接程序流畅,工作取得实效。

  移交。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检调对接适用范围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权利、方法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若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承办检察官指导其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及《检调对接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审核同意后,连同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文书一并移送检察院检调对接办公室。检察院检调对接办公室接收材料后进行台账登记,制作《委托人民调解函》,并附上上述材料复印件,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告知示范区司法局检调对接办公室。

  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委托人民调解函》后,决定受理的,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调解;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两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调解工作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一般在收到检察院委托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检调对接  助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沁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检调对接案件

       反馈。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两日内告知检察院,同时由检察院将《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一并取回。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要求当事人在《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上签字。终止调解程序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两日内向检察院出具《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告知调解不成或协议不履行的结果。

  履行。调解协议签订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原案件承办部门共同负责督促落实协议履行情况。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案件事实、协议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在诉讼程序办理过程中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从而实现检调对接工作从调解到司法处理的无缝衔接。

  健全配套机制,检调对接有保障

  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案件,自案件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检察院检调对接办公室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社会关系修复程度和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回访结束后,对此次调解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对存在案情反复、矛盾激化等风险的案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建立协调联络制度。畅通交流渠道,建立检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选择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作为检调对接工作常务联络员,定期参加联席会议,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分析案件、拟定调解方案,相互监督促进,增进工作共识,推动检调对接工作常态化、专业化。

  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细则》中规定,经检察机关审查符合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制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持告知书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检察院制作《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领取通知书》,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持通知书到公证机构领取赔偿金。赔偿保证金有剩余的,公证机构退还提存人,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另行承担。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施,有效促进了调解协议的履行。

  提供调解工作保障。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检调对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保障。在检察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室,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作为检调对接调解室,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场所。按照司法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落实检调对接经费保障,调解员每成功调解一起书面案件获得100元补贴,成功调解一起书面疑难案件补贴提升至200元,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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