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立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 衔接协调机制
发布日期:2024-09-27 信息来源: 依法治省办秘书处 责任编辑:史彦东 编  辑:史彦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近日,漯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以及统筹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推动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有机贯通,促进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工作“双提升”。

  一、健全工作机制,突出衔接重点。《实施办法》聚焦解决依法行政工作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执法司法资源整合、力量融合,综合运用法治督察、法律监督手段,推动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商请开展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在信息共享、标准制定、工作联动、结果运用等方面双方应予以支持配合,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实施办法》明确在法治督察活动中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4种情形,以及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可商请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开展法治督察的6种情形。另外,《实施办法》对重大法治事件督察、重点领域法律监督、行刑衔接工作落实等方面的衔接协调作出具体规定。

  二、创新工作方式,增强衔接效果。《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工作协同,强化业务支持,努力形成积极运作、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法治督察和法律监督工作中共同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以及制度机制性问题,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予以推动解决。《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可视情互通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畅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实现执法司法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同时,强化对行政、司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综合运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统筹保障,确保衔接顺畅。《实施办法》明确加强工作统筹,适时启用衔接协调机制,推动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加强人员统筹,聚合人员力量,共同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法律监督活动。《实施办法》明确加强会商研判,建立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推进法治领域的重要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加强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同堂培训、工作交流、岗位练兵,提升法治督察、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实施办法》明确加强成果运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共同评判问题解决成效,加强成果运用。另外,《实施办法》明确了加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