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30 信息来源: 河南司法简报 责任编辑:崔玉林 编  辑:崔玉林

    近日,信阳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所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特别是贺振华厅长讲话精神,开拓思路、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7月12日,信阳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汇报,指出开展试点工作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7月16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司法协理员准入和职业保障机制,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推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基层法治建设根基。

  《通知》指出,要切实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一是科学配备人员。在不加重财政负担的基础上,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和社情民意复杂程度,从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中明确2-4人任司法协理员。二是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工作实际,设置法治建设、法律服务、执法监督、刑事执行四类岗位。既可实行“专人专岗”“专人专职”,也可实行“一人多岗”“一人多职”。三是严格准入条件。司法协理员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健康的身体条件外,一般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从业经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如现有人员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可采取统一调配或逐步招聘法律专业人员等方式解决。四是加强管理考核。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区)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的依据。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表现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五是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分级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新录用司法协理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司法协理员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等保持原渠道不变。

  《通知》要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作为信阳市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实施意见的一项目标任务,县(区)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开展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摆上议事日程,放在关系依法治县(区)工作全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去谋划推进。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全面深化改革试点管理和全面依法治县(区)考核。各县(区)要强化人社、财政、编制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科学开展司法协理员配备等工作,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通知》强调,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序推进,2024年7月底前制定贯彻方案,9月底前全部配备到位。目前,商城县为司法所各增加2名事业编人员作为司法协理员,共配备38名;新县积极推动县委编委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区、街道)司法所工作力量的通知》,为各司法所调剂1-2名事业编人员担任司法协理员,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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