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31 信息来源: 法制审核处 责任编辑:葛辉 编  辑:葛辉

对省十四届人大次会议

第1087号建议的答复

 

关丽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和依法行政保‘安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了监管工作平台,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5369个单位使用平台开展监管工作,累计建立抽查对象库9.8万余个,录取执法检查人员14万余名。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将全省294万余企业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如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明确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日常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为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积极推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目前我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已经覆盖31个抽查领域69个抽查事项,抽查发起部门19个。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针对行政处罚畸轻畸重、过罚失当、类案不同罚的问题,我省从2008年开始探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全国起步较早的省份,在制定规则、适用规范、监督考核等方面形成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我省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230余件,覆盖了常见的行政处罚事项,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裁量权的滥用,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在城市管理等七大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了专项督导调研,推动基层执法规范适用裁量基准。2023年举办全省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专题培训班,邀请司法部专家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7000多人通过现场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培训,推动全省深入理解、精准把握文件精神。2024年,在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程序、内容,严格规范适用裁量权基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2021年联合省发改委推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2年提出建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省委改革办将该项工作列入2022年第三季度改革典型案例红榜予以通报表扬。截至2023年6月底全省累计实施不(免)予处罚案件29万余件、从轻处罚案件6.6万余件、减轻处罚案件2.2余万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案件逾0.4万件,减免罚款超过2.5亿元,切实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不合理负担,提升了行政执法的群众认同感和社会公信力。开展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共评选出9个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通过示范引领持续推动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长效工作机制。

二、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您提出的工作建议,结合我厅职能,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一)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今年,我厅将组织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统一事项名称,明确法律依据、实施层级,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法律立改废、机构改革等情况,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来未发生或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设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网上流转和自动留痕,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信息共享。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工作牵头部门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推动监管效能最大、监管成本最优、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

(三)持续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逐项研究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积极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督促指导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开展专项培训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非常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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