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当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暨《实施条例》政宣活动在省市场监管局举行。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22家省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省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特邀专家,以及行业协会、经营主体、媒体代表等130余人参加。
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实施条例》的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在传统消费领域,《实施条例》对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老大难”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新消费领域,《实施条例》就“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关于特殊人群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予以适度倾斜保护,将维护特殊人群权益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专家表示,《实施条例》体现了共建权益保护与诚信消费的目的,在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同时,对消费者的诚信消费行为作出规定,并对少数消费者的不当维权行为进行了约束,旨在保障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权利同时,防止出现恶意投诉举报等不正当行为。
为推动《实施条例》施行,活动现场启动了为期15天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竞答活动,12家经营主体代表共同发起“共促消费权益保护 共塑诚信合规商德”联合行动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