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发布日期:2024-01-16 信息来源: 依法行政指导处 责任编辑:张帆 编  辑:张帆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对2021版《通则和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则》共28条,较2021版增加8条,重点规定了裁量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的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五项原则和九项考量因素;行政处罚裁量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等级的具体适用情形、方法等内容。《通则》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性要求。如第十二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规定和第十三条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规定,将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地的问题。再如,第十一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之规定,旨在引导基层执法注重过罚相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量基准》涉及93部法律、法规、规章,370个处罚条款,涵盖了市场监管部门重要的处罚依据(较2021版《裁量基准》共增加、修正36部法律、法规、规章,117个处罚条款),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修订过的部门规章,尽可能纳入《裁量基准》。同时,结合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践,对几十个常用处罚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譬如,为避免小过重罚,针对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多个常用条款,以备注方式,对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罚款数额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体现包容审慎监管要求,避免小过重罚。

  鉴于国家药监局正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并要求各省局据此制定药品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不含药品监管)领域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豫市监〔2021〕63号)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8.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外的部分,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单〉(一)的通知》(豫市监〔2022〕68号)同时废止。豫市监〔2021〕63号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8.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省药监局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实后自动废止。

  文件印发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对《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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