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2 信息来源: 法制审核处 责任编辑:葛辉 编  辑:葛辉


 

 

豫司文〔2023〕206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

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现将《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30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司法厅负责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为省政府和省直部门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遴选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本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为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

省司法厅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

遴选过程应充分考虑入库成员的所在地、专业特长、开展工作便利性等综合因素,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选聘法律顾问做好人才储备。

第四条  遴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应当坚持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省司法厅按照遴选条件、程序要求予以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原则上从单位所在地、执业机构在郑州市区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遴选。对郑州市区以外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推荐入库,具体要求由省司法厅在遴选公告中明确。

第五条  入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五)身体健康,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六条  入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

(五)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入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5年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

(二)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三)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遴选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通过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司法厅通过门户网站发布遴选人才库成员的公告,说明遴选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等;

(二)省司法厅对报名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入选人才库成员名单;
    (三)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对拟入选成员名单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司法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名单。

第九条  省直部门拟聘请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担任法律顾问的,聘前可以不再征求拟聘对象所在单位或省司法厅意见,聘后需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省直部门拟聘请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以外的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需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聘前审查、聘后备案程序。

第十条  省司法厅对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变动情况由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人才库并予以公示:

(一)因岗位变动、丧失相关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的;

(二)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不再符合入选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条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被聘用机关考核不合格的;

(六)自愿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本着有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原则及便捷高效的要求,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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