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丨涉案2500余万元,“00”后“卡头”获刑十六年!
发布日期:2024-01-19 信息来源: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展 编  辑:王展

01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虎经他人介绍在酒桌上结识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虎明知叶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于同年10月的一天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叶某某,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60余万元,张某虎收取叶某某等人支付的报酬3000元。


  后张某虎陆续招揽张某、王某平等7人作为其下线,有组织地招揽“卡农”提供银行卡,并安排操作人员利用手机银行App为上游犯罪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以获取非法利益。张某虎对该团伙进行管理,负责联系上游犯罪人员,安排转移资金地点及食宿、车辆,为团伙成员及“卡农”结算工资等。期间,张某虎组织其下线“卡头”、“卡农”利用银行卡转移资金人民币2500余万元,其中牵涉各地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47名。


  张某虎团伙在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过程中,谎称转账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伙同其他团伙成员“黑吃”上游犯罪分子转入“卡农”账户内的37余万元诈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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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结果

  因被告人张某虎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织金县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张某虎的犯罪情节、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虎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团伙成功诈骗后,会有专门的洗钱团伙联系“卡头”,“卡头”组织“卡农”收取、转移犯罪资金,再将资金在不同的银行账户内流转,最终进入诈骗分子手中,通过这样的方式将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洗白”。本案中,张某虎就是报着侥幸心理,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千变万化,往往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一些人因为贪图小利,想轻松赚得“快钱”,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帮助支取转账,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最终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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