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00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17 信息来源: 法制审核处 责任编辑:葛辉 编  辑:葛辉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1310027号提案的答复

 

赵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全方位政策支持支撑人才成长岗位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律援助是我国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目前,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以家庭人均收入为衡量标准,其中城镇居民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不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符合事项范围要求。《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符合管辖规定。《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依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目前刚毕业就业的大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仍需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涉及刚毕业大学生就业方面的事项包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租房、就业等其他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我们将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指引等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关注大学毕业生群体,对其在租房、就业及生活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法律纠纷予以特别关注,依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加强指导监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为大学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持续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充分发挥全省依托高校建立的4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创新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方式,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专题讲座、组织法律援助知识竞赛,宣传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扩大法律援助在高校的的知晓率。持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能,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扎实推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大学毕业生稳定就业提供助力,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提供法律援助支撑。

特别感谢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真诚欢迎您继续为河南法律援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3年7月12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