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省法律援助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6日 |
标 题 |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司办〔2023〕3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6月27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现将《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6日
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高效稳妥处置农民工欠薪求助线索,进一步规范欠薪求助案件办理,有效预防和化解相关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以下简称求助案件)是指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问题反映”中欠薪行为发生地在河南省的求助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机构是指欠薪行为发生地所在的省辖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是指承办机构安排的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条 省司法厅在收到求助案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转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办理;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收到转办案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交由承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 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求助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及信息汇总工作。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在收到求助案件当日,安排承办人向求助人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分类予以处置。
第七条 根据求助人意愿及求助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机构可以提供以下形式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案件代理;
(三)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为求助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求助人收集有效证据线索;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引导求助人依法维权。承办人应当做好咨询记录,并于当日报送承办机构。
第九条 求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安排绿色通道,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案件代理、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求助人不在当地,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前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手续的,承办机构可引导求助人通过网上申请、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援助申请。
第十条 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求助案件,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指导承办机构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同时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报备求助案件相关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优先通过调解、和解等途径办理求助案件。根据求助案件实际情况,协调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收到求助案件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案件终止:
(一)承办机构根据求助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连续3个工作日无法与求助人取得联系的;
(二)求助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服务的。
出现以上情形,承办机构应在办理情况报告中说明并及时报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报省司法厅。
第十三条 向求助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承办人应当做好咨询记录,严禁推诿、敷衍求助人。对无法联系到求助人本人的,应在咨询记录中注明联系情况。
第十四条 向求助人提供案件代理的,承办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台账,及时上报办案进度及结案案例。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求助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报送求助案件初步办理情况;求助案件有后续进展的,及时报送求助案件办理情况续报。
第十六条 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承办机构初步办理情况或办理情况续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司法厅报送求助案件办理情况表及承办机构初步办理情况或办理情况续报。
第十七条 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的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求助案件办理情况表,梳理已办结案件,整理典型案例一并报送。每年的前3个工作日报送上年度求助案件办理情况表及法律援助案件信息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