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该单位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10000783434154P)及所属司法鉴定人张广政、朱运良、乐晓萍、杨红卫、曾昭书、郑旭东、闫洪涛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于2023年3月6日被我厅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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