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部署开展“践行‘枫桥经验’ 助力平安河南”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
发布日期:2023-02-24 信息来源: 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崔玉林 编  辑:崔玉林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建设现代化河南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三零”平安创建,近日,河南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践行‘枫桥经验’ 助力平安河南”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明白人等六种力量,用心用情用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筑牢全面推进现代化河南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强化源头预防。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防范在先、解决在小。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无盲区。重点排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上学就业、劳资债务、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医疗卫生、房屋拆迁、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建立专门台账,一案一策做好防范。针对一个时期内本地存在较为突出的风险隐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排查,及时管控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预警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增强调解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分类梳理,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

  二是依法调处、应调尽调,及时就地化解。综合运用“面对面”“背靠背”和智能移动人民调解APP、微信个人调解工作室、法律顾问微信群、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线下线上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继续加强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及时就地化解农村易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经济纠纷、基层治理等矛盾纠纷,全力筑牢守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加强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围绕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聚焦合同签订、劳动争议、环境评价、生产经营等领城,开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绿色通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与工信、商务等部门和各类企业协会商会的协作配合,推动在产业园区、商会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帮助企业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解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等纠纷。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和商事调解工作,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忠诚履职、担当作为,提升工作能力。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统筹协调指导县域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及时介入,全力化解复杂纠纷和跨村(社区)矛盾纠纷,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例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判形势,主动向党委政府提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情况报告。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常见性、一般性矛盾纠纷的化解,第一时间消除在初始和萌芽状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等行业领域纠纷的调处化解力度,把纠纷化解在本系统、本领域。

  四是协调联动、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制度机制,推进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调对接。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省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实现派驻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全省全覆盖,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丰富和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关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信访部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化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建强组织队伍。加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统筹区域内人民调解资源,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和跨区域、跨行业矛盾纠纷的能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一体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100%。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指导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信访、知识产权、商会等重点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持续推动已出台的经费保障办法落地落实,在巩固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按照经费保障、补贴发放、人员配备、规范管理“四到位”的标准,着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县乡村三级调委会分别不少于5、2、1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不少于3人的配备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人、专职、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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