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9 信息来源: 法制审核处 责任编辑:葛辉 编  辑:葛辉


豫司文〔2023〕12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

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现将《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1日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文件要求及《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包括政府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拟聘请本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将包含拟聘对象基本情况及考察意见的审查表报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拟聘对象的考察意见原则上应包括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拟聘请本辖区外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省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第六条  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所在单位对其综合表现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书面审查意见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反馈聘请单位。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于聘请文件印发或合同签订15日内将聘请及法律顾问基本情况报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部法律顾问聘请文件或外聘法律顾问合同;

(二)聘请辖区外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省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拟聘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三)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与聘法律顾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期内,政府工作部门提前免去内部法律顾问职务或者解除与外聘法律顾问之间聘用关系的,应当在解聘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聘用关系的正式文件;

(二)解聘原因情况说明;

(三)与解聘法律顾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法律顾问聘期内,聘用单位提出需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应于15日内将担任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情况通报聘用单位;高校、教育科研机构应于15日内将本单位推荐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奖惩情况通报聘用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对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并在考核结束15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涉法事务的具体形式、工作内容、参与人次和工作成效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未予涉及的,由各地各部门本着有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原则及便捷高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参照政府工作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审查表

2.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律所)审查表

3.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备案表

4.关于对XX律师拟担任(单位名称)法律顾问的

审查意见

5.关于对XX律师事务所拟担任(单位名称)法律

顾问的审查意见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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