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2-07-21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苏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22年7月18日,省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省委楼阳生书记对此做出专题部署、明确要求。我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在收到起草单位的送审稿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楼阳生书记讲话要求,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全面审查把关,针对我省露天矿产资源开采存在的“小散乱污”问题突出、历史遗留露天矿山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关主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不积极等问题,从法治层面加强规划管控,推动源头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全面监管,细化支持措施,注重打好制度组合拳,用精准立法、精细立法推动长效治理,守护绿水青山。

一、露天矿山“小散乱污”如何破解?

——控新治旧,两手发力

《条例(草案)》注重规划管控,促进露天矿山科学布局。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按照从严控新、优化布局、促进整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露天矿山,推动露天矿山集约整合。另一方面,支持已有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对于列入名录的露天矿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二、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是谁?

——压实露天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露天矿山企业承担综合治理义务和生态修复责任。对于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于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在查清灭失原因,防止相关主体逃避责任的前提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由无证开采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有哪些好的措施?

——重点治理+政策扶持

《条例(草案)》针对露天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十三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具体措施,同时从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成果利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政策

四、生态修复完成后如何实现绿色发展?

——鼓励生态旅游多元发展

《条例(草案)》提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后,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因地制宜发展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观光农业、绿色能源等多元化项目。同时,对修复为农用地、耕地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

五、重点区域如何管理?

——设置禁止露天开采区域

《条例(草案)》针对铁路、重要公路以及有关设施附近露天矿山开采形成污染的问题,加强源头治理,明确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等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对于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难以确定的,按照3000米确定禁止范围。

下一步,《条例(草案)》将按照立法程序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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