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22-07-21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李萌

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7月18日,省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我省在交通运输立法领域又有了新的突破。

本次修订是《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自2005年3月正式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按照立法程序,我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在收到起草单位的送审稿后,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全面审查把关,紧扣优势再造战略,聚焦高速公路发展中存在的建管养运发展不平衡、交通物流产业融合不足、多种运输方式衔接不畅、智慧化新技术应用不够以及服务区充电桩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着力优化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供给,聚焦新业态,进一步加强现代化设施建设,细化服务管理要求,推动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水平的出行需求和期待。

一、如何通过立法发挥我省高速公路比较优势

——新增“优势再造”一章

《条例(修订草案)》分别从构建高效顺畅多式联运系统、发挥高速公路投融资平台功能、依托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特色产业物流集散区、建设现代物流绿色通道、延伸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服务和应急物资保供功能、建设完善“司机之家”、促进高速公路低碳化建设、科技赋能现代智慧高速公路网等方面作了规定,着力推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枢纽经济融合发展,以法治手段推动交通领域优势再造。

二、如何推进高速公路高效管理?

——明确职能分工,理顺执法体制

《条例(修订草案)》对各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中职能加以明确,推动部门协作,建立路警联动体系,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同时,吸收巩固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做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扫清交通执法中的制度障碍。

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提出交叉工程建设新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对高速公路与其他工程相交工程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当按照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预留空间或者保障安全,按照“谁后建设谁负担”的原则,由后建设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

如何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

——推动服务区新业态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规范了服务区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建设,第三十二条提出丰富服务区运营新业态,为完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服务区由“粗放经营”向“精准服务”的转变

五、如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做好与上位法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由禁止通行修改为限制通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相一致。并对高速公路建设中土地征收、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下一步,《条例(修订草案)》将按照立法程序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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