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严格落实“1543”立法机制
推动政府立法工作提质增效
发布日期:2022-06-07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许恺 编  辑:许恺

近年来,平顶山市司法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多措并举,严格落实全省“1543”立法机制,把提升立法质量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生命线,相继推动出台9件地方性法规和3件市政府规章,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一、以“一个意见”为统领,确保政府立法的正确方向

2016年,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出系统安排。平顶山市坚持把“一个意见”作为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南,将其列为全市政府立法工作培训重要内容,引导全市法治工作者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同时,在贯彻落实上下大功夫、下真功夫,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二、以“五项制度”为抓手,确保政府立法的程序规范

“五项制度”包含从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到立法后评估的流程,是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程序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五项制度”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力在精准选项上下功夫。坚持“四个优先”“三个不立”,对广泛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通过召开协调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加大立项前评估力度,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二是切实提升起草质量市司法局关口前移、提前介入,积极协助市人大、起草单位编制立法起草方案和调研题纲,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参加起草调研活动,全面了解掌握行政管理现状和基层实际情况,对立法草案的起草思路、框架结构、主要内容等提出必要的指导意见,确保形成高质量的立法草案。三是严格把好审查关口。按照“个凡是”的要求,对立法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凡是立法内容未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的,凡是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凡是立法内容规定的管理措施不可行的,凡是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凡是不符合权责相统一原则的,凡是立法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不规范的,均不予审查通过。通过对核心条款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严格把关,进一步筑牢“法治防线”。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各方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能够采纳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及时进行说明。五是进一步规范立法后评估。为了准确掌握法律实施效果,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有效处理意见,正在调查起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并积极推动其出台实施。

三、以“四合审查”为标准,确保政府立法的实体正义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慎、全面的审查。一是按照“合政”审查标准,坚持在每个立法项目中首先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意见和改革举措,并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相衔接,确保在思想上、方向上、行动上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按照“合法”审查标准,从立法程序到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查,确保每个立法项目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避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是按照“合公”审查标准,对立法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是否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等。通过“合公”审查,做到为权力设定规矩,正确处理好权责关系,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各类市场主体共享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四是按照“合德”审查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到具体的立法审查工作当中,使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有效遵守,通过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诚信、弘扬正能量,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

四、以“三会两评”为保障,确保政府立法的安全稳定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有立法项目均组织起草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审查会、协调会。立法内容涉及重要或者疑难的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召开论证会,研究各方意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等情况,会同起草单位组织召开立法审查会,反馈审查意见,聚焦主要问题,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立法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存在不同意见,组织起草单位、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协调统一各方意见,将相关矛盾解决在提交政府审议之前。二是坚持效果导向,逐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在立法起草阶段,要求起草单位组织本单位法制、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评估主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立法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从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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