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2 信息来源: 法律援助工作处 责任编辑:赵园园 编  辑:赵园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法律援助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信息公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相关信息,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制作的法律援助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法律援助信息,遵循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保存该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法律援助信息:

  (一)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法律援助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四)法律援助通知公告公示;

  (五)法律援助资金信息;

  (六)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动态;

  (七)人大代表法律援助建议和政协委员法律援助提案办理情况;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机构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四)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五)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通知公告公示;

  (七)资金使用信息;

  (八)案件办理情况;

  (九)服务质量考核结果;

  (十)派驻值班律师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情况;

  (十二)日常工作动态;

  (十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援助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法律援助信息的制作或者获取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内容确定其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援助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注明理由;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如能作出区分处理,应当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法律援助信息,灵活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河南法律服务网等相关网站;

  (二)司法行政机关微博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设在服务场所的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法律援助信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法律援助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在公开法律援助信息前,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为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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