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张昆仑)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近日,禹州市司法局苌庄司法所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愿望得以实现,并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了和解,一起因同居关系引起的矛盾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2019年2月,禹州市苌庄镇棠梨山村的张某认识了本村离异女子孙某。在谈婚论嫁期间,张某家先后拿出14.6万元现金和“三金”首饰作为彩礼给孙某,后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两人同居后,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开居住。孙某提出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张某同意,但要求女方赔偿所有损失。今年3月11日上午,双方争执不下,便来到了苌庄司法所请求解决此事。苌庄司法所所长刘自豪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双方已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并经过实地走访,查清了男方曾支付女方彩礼的事实。
刘自豪向孙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在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孙某将14.6万元彩礼和“三金”首饰当场退还给了张某,双方均表示解除同居关系后互不纠缠。
温馨提醒
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