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司文〔2022〕39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示范区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司办通〔2022〕10号)等规定,进一步推进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实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河南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精准指导,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新体系。
(四)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资质认定与质量建设、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三、工作目标
(一)大力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满足评审和管理需要。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三)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到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科学、稳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资质认定范围及申请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从事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以下简称《分类表》,详见附件)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
(二)资质认定工作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仍未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
(三)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1.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拟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设立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对其申报业务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
(2)申请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提供2年内的能力验证 “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
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3)通过所申报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2.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其设立主体向省司法厅申请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推荐。申请时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从事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人员资质情况;检测实验室场所配置情况证明;相应检测鉴定业务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2)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提供2年内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通知书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3)经省司法厅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予以推荐。(4)申请人将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对其
申报增加业务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
(5)通过所申报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提交相关增
加业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6)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3.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具备以下条件后由省司法厅出具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报司法部审核后,再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2)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已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
(3)鉴定机构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4)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
(5)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6)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取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
(四)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作用,积极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五)加强评审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三年内实现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执行评审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
(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开展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
(七)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开展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八)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切实加强工作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司法厅 白铁山 0371-65900793
省市场监管局 张志刚 0371-65566372
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
附件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
(2022版)
领域类别 | 业务范围 | 资质认定项目 | 备注 |
法医物证 | 个体识别 |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 需注明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如仅检测血液(斑)、精液(斑)、唾液 (斑)、组织/器官(含毛囊、牙髓)、毛干、牙齿、骨骼、分泌物、排泄物等。 |
亲权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 |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线粒体DNA | ||
亲权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 |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线粒体DNA | ||
法医毒物 | 毒品类 | 阿片类、苯丙胺类兴奋剂、氯胺酮类、可卡因类、大麻类、芬太尼类、色胺类、卡西酮类等 | 需注明毒品毒物鉴定对象种类:体外检材、尿液、血液、毛发、唾液、胃内容物、组织器官、分泌物、排泄物等。 |
气体毒物类 | 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 ||
挥发性毒物类 | 乙醇、甲醇、苯/甲苯、氰化物等 | ||
合成药(毒)物类 | 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三环类等 | ||
天然药毒物类 | 天然药毒物类 | ||
杀虫剂类 | 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 | ||
除草剂类 | 百草枯等 | ||
杀鼠剂类 | 抗凝血类杀鼠剂、毒鼠强等 | ||
金属毒物类 | 砷、汞、铅、铊、铬、镉、镁等 | ||
水溶性无机毒物类 | 亚硝酸盐等 | ||
微量物证 | 油脂和助燃剂 | 油脂及残留物 | |
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 | |||
火、炸药和射击残留物 | 火、炸药及残留物 | ||
射击残留物 | |||
催泪化学品 | 催泪化学品 | ||
橡胶 | 橡胶 | ||
玻璃 | 玻璃 | ||
泥土 | 泥土 | ||
文件材料 | 纸张 | ||
墨水 | |||
油墨 | |||
粘合剂 | |||
色料类 | 染料 | ||
颜料 | |||
金属 | 金属类(包括焊锡、金属颗粒等) | ||
其他类 | 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等微量物证常规检测项目 | ||
声像资料 | 录音鉴定 | 录音处理 | |
录音真实性鉴定 | |||
录音同一性鉴定 | |||
录音内容分析 | |||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 |||
图像鉴定 | 图像处理 | ||
图像真实性鉴定 | |||
图像同一性鉴定 | |||
图像内容分析 | |||
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 |||
特种照相检验 | |||
电子数据鉴定 |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 ||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 |||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 |||
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 |||
环境损害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 |
注: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可以参考对应表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