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提出的新政策、新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检察院对2017年制定的《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日前印发。省司法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修订《实施办法》有何背景和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2016年最高检、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7年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实现了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新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2020年10月,省司法厅积极配合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
2021年12月29日司法部、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充分总结实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对2017年制定的《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新《实施办法》有何整体框架?
新《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简约务实管用,在原有七章、四十条内容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不分章节共三十条。
主要包括文件制定依据、目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履职、考核、奖惩及保障等内容。增设《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操作规程》作为附件,对社会公开选任流程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工作,提供了规范详尽的政策流程指引。附件还提供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往来文函的参考样式。
《实施办法》对群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有何规定?
选任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是发挥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
人民群众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新《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新《实施办法》有哪些反映河南特色的创新性规定?
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创设四项具有“河南特色”的内容:
一是拓展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规定“省辖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疑难复杂办案活动可以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形成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及其分院办案活动及根据需要监督最高检、省辖市检察院重大疑难复杂办案活动的监督工作格局,实现省市两级监督力量有效运用的最大化。结合我省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区划现实情况,规定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由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健全监督办案活动的抽选原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随机抽选、兼顾均衡、本地与异地履职相结合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确定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在随机抽选、兼顾均衡的同时增加“本地与异地履职相结合”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覆盖面,既能保障人人获得参与监督的机会,又能有效规避本地人民监督员所在地“熟人社会”现象,更好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公平公正性。
三是实行两类活动统一归口制。规定“省市两级检察机关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其他活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人民监督员参加”,即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及其他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提升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
四是实行两类人员跟案观摩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现场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组织其他人民监督员跟案观摩”,即人民监督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跟案旁听。人民监督员通过跟案观察学习有利于提升监督履职能力,行政机关管理人员通过跟案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有利于增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的针对性。
我省有哪些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新《实施办法》?
持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健全配套制度。目前,省司法厅正会同省检察院积极推动新《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近期还将陆续出台《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奖惩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实施办法,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发展提供支撑。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省司法厅将会同省检察院,对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好对新《实施办法》的学习理解,并将新《实施办法》纳入本级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培训课程,有效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
三是加强宣传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促进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