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或结案办理】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03 信息来源: 社区矫正管理局 责任编辑:乔彬 编  辑:乔彬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男,1961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河南省台前县。2017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2017年9月19日,董某到台前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董某因驾驶无牌三轮车与行人相撞,从而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董某对自己行为感到很自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也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

【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9月15日,台前县司法局收到了台前县人民法院对董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15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19日,董某到台前县司法局报到。台前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组织宣告情况

董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会同其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董某弟弟等人员对董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董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董某弟弟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董某后,针对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工作重点:依法监督管理,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定期参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重要得法律法规等内容、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心态上的纠正,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同时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工作理念,让其感受社会的温暖。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居住地村委会成员、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签订了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日常监管期间,矫正考验期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董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促使其顺利进入社会。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监管教育后,董某状态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工作重点:教育帮扶管理,根据董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对董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自信,放松自然与人沟通,真诚平等相待,让他感受到社会能够理解他的压力和处境,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消除自卑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自我调整融入社会,增强社会的归属感。针对董某有就业的意愿,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董某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使他学习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2018年8月,司法所开始对董某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解矫教育,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做准备。王某在2018年9月16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董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奖惩事项、心理测验等情况,对其矫正效果进行了综合评估,作出书面鉴定,如实填写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四)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一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董某逐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有了提高,心灵得到净化,性格逐渐平和,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并能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董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9月17日,司法所组织董某、村委会成员、董某的保证人、董某弟弟参加了解矫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首先宣读了对董某的鉴定意见;其次宣读了解除矫正宣告书,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宣布董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再次董某在解除矫正宣告书上签字;最后告知董某转入安置帮教,并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9月17日,董某来到台前县社区矫正中心办理解除矫正相关事项,台前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董某发放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8年9月17日,董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台前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董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同时抄送台前县人民法院及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和台前县公安局某乡镇派出所。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同日,司法所将董某的信息材料转入当地安置帮教工作系统,继续对董某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本案突出了严格依法监管,维护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突出教育矫正核心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坚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发挥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优势。

在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康复心理,拾起做人的勇气。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性,强化矫正教育。依靠社会力量落实帮扶就业,积极鼓励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好,矫治帮扶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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