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3 信息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乔彬 编  辑:乔彬

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豫司办〔202113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河南省公务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中表现突出或者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分别给予奖惩。

奖 励

第四条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弘扬正气,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综合考评,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它待遇。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嘉奖:

(一)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二)同社区矫正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

(三)在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方面有新突破或者工作经验对推动本单位社区矫正工作有积极作用的;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五)其他工作成绩明显,表现突出,需要嘉奖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三等功:

(一)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较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二)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同社区矫正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者先进工作经验对推动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二等功:

(一)工作成绩显著,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较大影响,具有典范作用的;

(二)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重大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同社区矫正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一等功:

(一)工作成绩卓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中有重大影响,或者已记个人二等功,并经较长时间考验,持续保持先进示范作用的;

(二)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重大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做出杰出贡献的;

(三)同社区矫正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做出杰出贡献的;

(四)在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上成果显著或者先进经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推广,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杰出贡献的。

第十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功绩卓著,做出杰出贡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堪称楷模的,可以申报荣誉称号。

惩  戒

第十一条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惩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在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出具虚假调查评估意见的;

(二)违规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

(三)违规办理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对社区矫正对象惩戒或者违规提请变更刑事执行事项的;

(五)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会客,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丢失、篡改社区矫正档案,不落实档案管理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采用殴打、体罚、虐待等手段,非法侵害社区矫正对象的;

(三)扣压、销毁社区矫正对象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泄露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收受、索取、侵占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财物的;

(二)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三)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有其他不正当利益往来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脱逃的;

(二)因工作渎职、失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四)发生重大案事件,应启动未启动或者未按时启动应急预案,迟报、谎报、瞒报,产生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致残致死的;

(二)明知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犯罪活动而包庇纵容的;

(三)安排、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脱逃的;

(四)其他应予开除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教育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应当甄别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追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奖惩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奖惩,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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