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22-01-25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刘河锴

2021年12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条例》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我厅经济生态立法处负责审查修改。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节水优先”,相比较送审稿,将《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突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并增加了“规划管控”和“水资源交易”两章,通过完善规划、健全机制明确责任、提高能力、优化配置、保障和监管并重,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供水安全;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从法治层面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工业节水减排、农业节水增效;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水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法治化,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2021年8月9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按程序向省人大提交了有关议案。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我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全程参与,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就有关内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目前,《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节水规划、节水管理、节水措施、水权交易、节水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厘清了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节水工作职责,对节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形式、取用水户应当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特别明确,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条例》主要特色如下:

(一)明确节水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工作机制。为了促使省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并对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职责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节水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规范节水规划管控。《条例》规定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规划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人口、产业发展,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对节约用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三)严格用水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对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和增减进行了细化。第二十一条强化了对计划用水单位中重点用水单位的在线监管。同时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用水计量和用水价格作了规定,通过经济杠杆来规范用水,特别是规定非常规水源的价格应当根据水质和用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常规水源价格,降低了用水户使用非常规水源的成本,减轻了负担。

(四)细化节水举措。《条例》主要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细化了节水措施。主体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主体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标准。领域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对农业节水、城镇节水和工业节水应当采用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推进循环用水作了规定。水源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了规定。

(五)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条例》鼓励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开展水资源交易,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同时第四十三条对各级政府多渠道增加节水资金投入,支持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研究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公共供水企业收取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用于供水管网节水改造、水质提升作了规定。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具有较强时代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节水政策方针要求和我省省情水情,体现了河南特色,《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为我省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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