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31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权责 4项
1.执行地变更异议指定(编号ST-0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一个月提出变更执行地书面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受理申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答复→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不一致且属于河南省不同省辖市的→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省社区矫正机构指定。
2.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编号ST-02)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减刑建议→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社区矫正机构→省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3.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三个月以上(编号ST-0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书面申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4.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边控交控手续(编号ST-04)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所管辖社区矫正对象作出采取边控措施的决定,制作边控材料→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省社区矫正机构向河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理边控交控手续。
二、省辖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权责 8项
1.执行地变更异议指定(编号SJ-0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一个月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答复→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且意见不一致无法协商的→上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指定。
2.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编号SJ-02)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对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编号SJ-0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提交撤销缓刑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向原审或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4.对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假释(编号SJ-04)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提交撤销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向原裁定或者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5.超过三十日的外出审批(编号SJ-05)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6.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编号SJ-06)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延长报告身份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书面申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7.受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备案(编号SJ-07)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后,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8.审查社区矫正对象边控手续(编号SJ-08)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所管辖社区矫正对象作出采取边控措施的决定,制作边控材料→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三、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权责 31项
1.调查评估(编号XJ-0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后,通知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调查评估笔录及相关材料,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将调查评估意见书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2.登记接收(编号XJ-02)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管制、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对象: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核查基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需要委托司法所管理的,告知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1.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负责羁押的看守所→看守所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县级社区矫正机构。2.被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1.监狱、看守所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执行地→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2.社区矫正对象行动不便、自行报到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协商→社区矫正机构可派员到其居住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3.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地以外医院住院治疗、脱离医疗监护有生命危险的,监狱、看守所向社区矫正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进行协商→监狱、看守所派员带领保证人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交接手续。
3.查找失联的社区矫正对象(编号XJ-0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做好记录、固定证据→通报决定机关和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协助查找。
4.建立矫正小组(编号XJ-04)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及时予以调整。
5.组织社区矫正宣告(编号XJ-05)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成员及公检法相关人员到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按程序主持公开宣告有关事项。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告按有关规定进行。
6.制定并实施矫正方案(编号XJ-06)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矫正小组拟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实施→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决定是否调整矫正方案。
7.分级管理决定调整(编号XJ-07)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新入矫一个月内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管理→一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矫正小组提出重点或普通管理等级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研究决定→根据月计分和季评价结果调整管理等级。
8.外出审批(编号XJ-08)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外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受理审批→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销假。
9.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编号XJ-09)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审核批准的,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10.执行地变更审批(编号XJ-10)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一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变更执行地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材料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自决定之日五日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变更执行地的,五日内发函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五日内核实情况、作出是否接收的书面回复→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11.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编号XJ-1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进入禁止令规定的特定区域(场所)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受理审批→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12.接触特定人员审批(编号XJ-12)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接触其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同案犯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3.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行使特定权利审批(编号XJ-1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运行程序: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4.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活动审批(编号XJ-14)
权责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从事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5.表扬决定(编号XJ-15)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表扬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填报《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表扬决定。
16.减刑建议(编号XJ-16)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拟提请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进行调查核实→提交《提请减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17.训诫审批(编号XJ-17)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给予训诫的情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提交《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履行审批手续,作出训诫决定并送达社区矫正对象。
18.警告审批(编号XJ-18)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提交《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履行审批手续,作出警告决定并送达社区矫正对象。
1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编号XJ-19)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20.提请撤销缓刑(编号XJ-20)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原审或执行地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裁定书在社区矫正场所公示。
原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意见。
21.提出撤销假释(编号XJ-2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撤销假释情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意见。
22.提请逮捕(编号XJ-22)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提请撤销缓刑的同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备逮捕情形的→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制作《提请逮捕审核表》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人民法院提请逮捕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原裁判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逮捕意见→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请逮捕。
23.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收监执行(编号XJ-2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运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收监执行情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原决定或批准机关提请收监执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决定书在社区矫正场所公示。
24.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决定(编号XJ-24)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自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向同级公安机关进行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不予办理出入境证照。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持有出入境证照或者具有出境高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出具边控决定书→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查→省辖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25.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不计入刑期提请(编号XJ-25)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审核后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6.责令更换、审查确定新的保证人(编号XJ-26)
权责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拒不履行保证义务→受委托的司法所提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撤销保证人资格→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保证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确定新的保证人→通知相关监狱、看守所。
27.调查取证(编号XJ-27)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情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派员调查核实或受委托的司法所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28.通知追捕在逃社区矫正对象(编号XJ-28)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立即通知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追捕。
29.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及延长报请(编号SJ-29)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30.矫正解除(编号XJ-30)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作出个人总结→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矫宣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及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即将届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监狱、看守所→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解除矫正,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31.死亡通知(编号XJ-3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社区矫正终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死亡证明后,填写《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及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四、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权责20项
1.调查评估(SFS-0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根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填写《调查评估审核表》并附调查笔录等材料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
2.登记接收(SFS-02)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根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接收法律文书副本及相关档案材料→社区矫正对象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及时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
3.建立矫正小组(SFS-0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及时予以调整。
4.组织社区矫正宣告(SFS-04)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程序宣告有关事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告按相关规定进行。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过宣告的不再另行组织宣告。
5.制定并实施矫正方案(SFS-05)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矫正小组拟定矫正方案→司法所批准后实施→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司法所决定是否调整矫正方案。
6.分级管理决定调整(SFS-06)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新入矫一个月内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管理→一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矫正小组提出重点或普通管理等级建议→司法所研究决定→根据月计分和季评价结果调整管理等级。
7.外出审批(SFS-07)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外出时间七日以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前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批→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返回后办理销假。
外出时间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前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返回后办理销假→受委托的司法所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反馈销假情况。
8.执行地变更核实(SFS-08)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受委托司法所核实后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9.考核和季度评价(SFS-09)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结合月计分情况,每季度对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定管理等级→公示考核结果。
10.进入特定禁止区域(场所)核实(SFS-10)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进入禁止令区域(场所)申请→受委托司法所核实→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1.接触特定人员核实(SFS-11)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接触其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同案犯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2.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活动核实(SFS-12)
权责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参加就医以外社会活动申请→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3.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行使特定权利核实(SFS-13)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运行程序: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4.训诫建议(编号SFS-14)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予训诫的社区矫正对象,收集相关证据,提请给予训诫建议→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5.警告建议(编号SFS-15)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受委托的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予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收集相关证据,提请给予警告建议→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16.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收监执行(编号SFS-16)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运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收监情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17.表扬建议(编号SFS-17)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表扬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就有关情形进行核实,填报《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表扬决定。
18.建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SFS-18)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19.建议提请撤销缓刑(编号SFS-19)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撤销缓刑情况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20.建议提出撤销假释(编号SFS-20)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运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撤销假释情况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