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司文〔2021〕205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1月19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保障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制定了《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建立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根据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监所)所在地域,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开展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原则上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承担1-2个监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是指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资源,组织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本辖区内的监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监所教育改造部门、教育矫治部门设立,作为开展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名称统一为“××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五条 监所应当积极支持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场所、人员、设备等必要保障。
第六条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明确负责人、联络员,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流程和工作制度等内容,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第七条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面向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解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
(二)收集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咨询需求和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三)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办理案件;
(四)及时将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告知服刑人员、戒毒人员;
(五)收集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业务台账,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受理审查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支付补贴;
(三)组织律师到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等工作;
(四)研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咨询、案件申请需求,确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频次;
(五)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办案机关所在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不在设站法律援助机构辖区的,设站法律援助机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指引服刑人员、戒毒人员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告知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收集、登记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和咨询需求。
第十二条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干警无法解答的法律咨询,定期集中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由设站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集中解答。
解答法律咨询可以采取现场解答、电话解答、书面解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协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属于设站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表转交设站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申请表应载明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设站法律援助机构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七日内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事项,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一日内通知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后三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属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事项,通过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五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会见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或调查取证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予以协调配合。
会见可以采取现场会见、网络会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女性、未成年人,视情安排熟悉其身心特点的律师开展工作。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和维护监所监管秩序。
第十八条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本监所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在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